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津政发〔2010〕28号
颁布日期:2010-08-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政发〔2010〕28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

分配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广大离休干部为我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做出了重要贡

献,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全面落实离休干部各项政治、

生活待遇,是中央和市委的一贯要求。为更好地推动我市企业离

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在执行全市统一房改政策的情况下,

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和实施范围

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按照《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

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

《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

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9号),以及《关于进

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53号)等

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实施范围:市属企业和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区属企业中无房

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离休干部(含1999年6月30日之后

去世的离休干部)。已经出台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区和单位,仍

按原定方案执行。

二、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骤

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

积极开展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企业无房或住房未达到

规定面积标准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具体工作步骤:

(一)建档验收。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按

照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

相关问题的通知》(津房委〔2007〕3号)要求,推动所属企业

建立无房或住房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离休干部住房档案,建档工

作要做到程序规范、信息录入准确、资料完整详实,并在一定范

围内对离休干部现住房认定情况进行公示。有关区人民政府、有

关委局和集团公司要成立专门的房改工作班子,负责对所属企业

建档工作进行集中验收,并留档备查。

(二)审核名单。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将

《三类困难企业离休干部无房或住房未达标房补情况汇总表》

(附件2)和《三类困难企业离休干部无房或住房未达标房补情

况明细表》(附件3)一并报市国资委党委,由市国资委、市人

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已实施退出和拟实施退出的三类困

难企业名单;由市委老干部局审核上述企业离休干部名单。

(三)落实资金。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将

自筹的所属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划入专门账户;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按核定的离休干部人数和标准,将三类困难企业专

项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核拨到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

公司三类困难企业专用资金账户。

(四)发放补贴。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按

核定的住房补贴额,一次性发放给离休干部本人;离休干部已去

世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程序领取。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

情况记入职工住房档案中保存。

(五)审查监督。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政策性强、

涉及面广,关系到离休干部切身利益和单位利益。各有关单位要

建立由组织、人事、财务、监察和老干部等部门组成的内部监督

组织,加强对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各环节的监督检查,

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企业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解决,

资金或经费有困难的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三类困难企

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在企业自筹资金、三类困难企业专项

补贴资金和相关费用中解决;转制为非国有或破产企业离休干部

住房补贴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和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共同

解决。

四、责任分工

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负责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的

组织实施工作。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做好相关房改政策的指导工作,

并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等部门督促、检查、推动离休干部住房

补贴发放工作。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要积极做

好离休干部住房建档、补贴资金核定筹集和发放工作,并切实做

好政策解释和离休干部思想稳定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实

施。

五、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

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

留、挤占、挪用、贪污专户资金,有违反行为的,要依法处理;

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附件:1.离休干部住房档案应包含的资料

2.三类困难企业离休干部无房或住房未达标房补情

况汇总表

3.三类困难企业离休干部无房或住房未达标房补情

况明细表

附件1

离休干部住房档案应包含的资料

为指导各企业集团公司更好地完成离休干部住房建档工作,

现将离休干部住房档案所应包含的资料归纳如下:

1.《职工现住房认定情况》(见附表1);

2.《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见附表2),住房变动情况复

杂或另有情况需要说明的,要附离休干部本人及配偶住房变动情

况说明;

3.《职工配偶住房分配情况调查表》(见附表3);

4.离休干部家庭住房相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使用权证复印件、“过户"证明等;

5.户口簿复印件,含户主页、职工及其配偶户口页复印件;

6.离休干部本人去世的,需出具去世证明;

7.离休审批表复印件;

8.《信用承诺书》(见样式1);

9.其他证明材料。

对于离休干部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申请住房补贴的,单位

可不对其住房情况进行调查认定,但需由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填

写《职工不申请住房补贴承诺》(见样式2),并放入住房档案

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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