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颁布2014年全市企业及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颁布2014年全市企业及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津政办发 〔2014〕40 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颁布2014年全市企业及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企业职工增加收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市
人民政府决定颁布201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部分行业工资指
导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2014年我市经济发展
预测,201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3%;企业工资指
导线的下线为4%,且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
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为22%。
二、住宿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居民服务业、租
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行业的企业执行
行业工资指导线,具体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发布。
三、2014年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企业应结合经济效益情况,
参照工资指导线做好职工增资决策。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市
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要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
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要
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市企
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
导线基准线。不能按工资指导线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
说明原因。职工收入水平较低的企业要加强成本管理,提升盈利
能力,增加职工工资。
四、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按照《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
协商条例》规定,依据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
集体协议,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
五、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
单位,应按照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引领、带动其他类
型企业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关于工资指导线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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