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停车场(楼)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津政办发 〔2013〕61 号
颁布日期:2013-07-26失效日期:2018-08-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停车场(楼)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停车场

(楼)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

给你们,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6日

关于规范停车场(楼)

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办法

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

为缓解我市公共停车压力,解决停车难问题,进一步规范我

市停车场(楼)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

场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楼)项目的建设和用

地管理。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楼),是指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

或停车楼等停车设施。临时停车场、占道停车场等不适用本办法。

二、分类标准

停车场(楼)分为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楼)、已建

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楼)和单独新建的停车场(楼)三类。

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楼),是指按照《天津市建设

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29-6-2010)等规划管理要

求,须建设的停车场(楼)。

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楼),是指为满足该项目停车

需要,不对外经营,且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

标准》要求,须配建的停车场(楼)。

单独新建的停车场(楼),是指为满足区域性停车需要,独

立建设且对外经营的停车场(楼)。

三、土地供应方式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楼)。

1.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土地供应方式按新建项目的土地

用途确定。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

取土地出让金。

2.利用地上空间建设的,按新建项目土地用途确定供地方

式。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2001〕

第9号)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随新建项

目一并公开出让;按规定可协议出让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楼)。

1.已建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停车场(楼)继续以划拨

方式供地。

2.已建项目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

场(楼),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利用

地上空间建设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单独新建的停车场(楼)。

1.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楼)的,采取划拨方式

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若申请

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2.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楼)的,以协议出让方

式供地。

3.需建设停车场(楼)配套服务用房的,其建筑面积应控

制在停车场(楼)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

四、有关政策

(一)土地出让金标准。利用地上空间建设停车场(楼),

包括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楼)、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

车场(楼)及单独新建的停车场(楼)用地,按照停车场(楼)

用途进行土地评估,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按评估确认地价的

1.5%计收。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楼),若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

续,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按评估确认地价的0.5%计收。

(二)土地出让年限。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楼)用

地,按新建项目土地用途确定土地出让年限。

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楼)用地,按已建项目土地用

途和剩余年限确定土地出让年限。

单独新建的停车场(楼)用地,按该项目土地用途确定土地

出让年限。

(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停车场(楼)市政基础设

施配套费按现行标准的50%计收,供电配套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批

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机械停车楼建筑面积按实际层数面积的50%折算,作为收取

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的依据。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

府令第125号)规定,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

规划局关于规范停车楼(场)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津政发〔2006〕109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本办

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8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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