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2012年全市企业及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津政办发 〔2012〕42 号
颁布日期:2012-04-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布2012年全市企业及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企业职工增加收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市

人民政府决定颁布2012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部分行业工资指

导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2012年我市经济发展

预测,2012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6%;企业工资指

导线的下线为7%,且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

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为22%。

二、居民服务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

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行业的企业执行行业工资

指导线,具体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发布。

三、2012年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企业应结合经济效益情况,

参照工资指导线安排本企业人均劳动报酬增长。企业上年度人均

劳动报酬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要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以

上至3倍之间的,要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

劳动报酬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劳动报

酬增幅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不能按工资指导线安

排劳动报酬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职工收入水平较低

的行业,要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四、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按照《天津市企业工资集

体协商条例》规定,根据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

资集体协议,确定职工工资增幅。

五、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

应按照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引领、带动其他类企业提

高职工工资水平。

关于工资指导线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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