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2011年全市企业及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津政办发 〔2011〕33 号
颁布日期:2011-03-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布2011年全市企业及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企业职工增加收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市

人民政府决定颁布2011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部分行业工资指

导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2011年我市经济发展

预测,2011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6%;企业工资指

导线的下线为7%,且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

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为22%。

二、居民服务业企业、住宿餐饮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企业等行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职工收入

较低的行业要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成本费用,增加职工工资,提

高职工收入水平。

三、2011年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企业应结合经济效益情况,

参照工资指导线安排本企业人均劳动报酬增长。企业上年度人均

劳动报酬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要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以

上至3倍之间的,要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

劳动报酬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劳动报

酬增幅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不能按工资指导线安

排劳动报酬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

四、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根据2011年全市企业工资

指导线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

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引领、带动其他类企业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关于工资指导线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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