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克拉玛依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克拉玛依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 文号:新克政发〔2011〕53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克拉玛依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克政发〔2011〕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1〕5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自2011年6月1日起,将全市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60元调整为1160元;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800元调整为96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自2011年6月1日起,全市小时工最低工资调整为每小时11.6元。
二、适用范围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三、有关要求
(一)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其月工资不得低于1160元,在按规定对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后,劳动者月实得工资不得低于960元。
(二)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1.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2.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上下班的交通费补贴;
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
(三)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标准。
(四)各用人单位要对现行的工资分配制度进行自查,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及时调整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应得工资不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准。
(五)各区要认真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要通过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等手段,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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