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监管维护良好土地管理秩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克政办发〔2010〕67号
颁布日期:2010-10-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监管维护良好土地管理秩序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0〕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坚守耕地红线,规范用地秩序,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监管,维护良好土地管理秩序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严格土地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针对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连续出台和下发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通知,用地审批越来越严,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越来越重大。

因此,各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认清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遏制土地违法行为以及保障发展、保护耕地、保护干部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严格的土地执法长效机制,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土地之风,为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落实措施,切实保护耕地资源

(一)强化耕地保护责任。

各区、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绩效评价和耕地保护离任审计相挂钩。对考核结果较好的地区,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存在问题的地区,将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所在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

(二)实行基本农田永久保护。

各区、乡人民政府要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不得随意改变区位。要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切实做好补划工作,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三)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耕地保护的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执行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节约集约用地。农业部门要有序推进耕地保护,加强耕地质量监管。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耕地保护资金,确保耕地保护投入。公安、司法、监察等部门要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四)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各区、乡人民政府一是要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农户,并在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标明基本农田的位置和面积。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的管理,做到市、区、乡、村4级基本农田档案、图件、数据齐备,可查可核,并保证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的准确性。二是要加强基本农田的巡查,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同时对设置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进行保护,防止损毁。

三、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认真组织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突出基本农田保护为重点,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统筹安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区、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问题,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用的总量和速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用地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四、推进集约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认真落实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所有建设项目用地都必须进行预审,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应告知项目单位进行用地预审。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重点对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标准进行审核。

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委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凡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相关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2年。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新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在预审期间或预审申请之前,已未批先用的,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在报批建设用地时应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履行凭据原件;涉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要附行政处分决定文件或行政处分建议书。违法用地行为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不得呈报建设用地。

(二)严格依法审批各类建设用地。

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未按规定进行预审或未通过预审的,补充耕地措施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未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严格建设用地标准。

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控制新上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和能耗高、污染重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规定的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等集约用地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面积。

(四)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企业内部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容积率和投资强度不得低于国家最低标准。

(五)严禁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期限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建设用地,依法收取闲置费;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严禁建设项目用地违反国家政策未批先占、边报边占。

各类建设用地必须严格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除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先行用地手续情况外,凡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五、切实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加强土地市场建设

(一)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

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严格土地出让管理。

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出让合同和缴纳出让价款。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或欠缴土地出让金的终止供地,不予退还保证金;已签合同但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两年内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活动,并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国土资源管理不得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未接受处罚、未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房屋产权证书。此外,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达到法定转让条件或未按照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

(三)严格土地用途管理。

各类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

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将每一宗土地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通过网络在线上报,经部统一配号后方可作为正式文本签订,并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电子监管号作为土地登记的要件。各区要对已供土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及时更新开发利用信息,加强统计分析,并入网上传部门户网站。

六、加大土地执监察力度

(一)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要严肃查处非法批地、供地、占地等违法行为,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或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建立并完善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人员的土地违法案件,监察机关要及时介入,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二)严格实行问责制。

各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市人民政府将对所在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整改不落实的严肃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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