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州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克州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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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克州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克州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现印发《克州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克州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克州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11〕3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克州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行政调解的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大限度地运用行政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防范和减少信访问题的有效措施,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重要手段,是行政机关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重要职责,是实现克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行政调解工作方针,把日常工作开展与行政调解、行政指导工作有机结合,主动融入到“大调解”工作格局中,切实抓好行政调解工作。
二、积极构建行政调解工作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并纳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政府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政治、组织、管理优势,认真落实行政管理责任,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行政纠纷和行政管理相关民事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
为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克州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韦新辉克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侯全义克州政府秘书长
成员:刘开臣克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韩兆灵克州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崔新保克州公安局副局长
莫合塔尔·加帕尔克州司法局局长
周勇克州财政局局长
阿布力克木·伊沙克克州民政局局长
热木提拉·托合提克州人事局局长
阿迪力·阿不都克里木克州教育局局长
申学海克州编办主任
陈广礼克州文体局局长
普拉提·乃斯如拉克州信访局党组书记
艾塔吉·买买提克州建设局党组书记
提力曼·阿不力孜克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
阿力同巴依·艾买提克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卡尔曼·赛丁克州工商局局长
高勇克州环保局局长
吾曲孔·买买提肉孜克州卫生局局长
阿不力米提·铁力瓦尔地克州发改委党组书记
张晓中克州政府法制办主任
张建昌克州经贸委副主任
黄志勇克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余海霞克州档案局副局长
克州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克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克州重大行政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并指导协助克州行政执法机关做好行政纠纷和矛盾化解,行政调解日常工作由克州政府法制办负责。
根据“大调解”工作部署,分别在克州政府法制办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设立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负责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调解案件的组织、协调和处理工作。对涉及医患纠纷、涉校纠纷、消费纠纷、建设规划、拆迁安置、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环境污染、劳动争议、交通纠纷等行政矛盾纠纷较多的领域,要成立专门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设在各业务主管部门。
三、全面开展行政调解各项工作
(一)行政调解的范围
1、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机关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3、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关的介入,又引发的行政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2、合法性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能无原则地调和,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不能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
3、中立原则。作为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要保持中立,不得偏向任何一方,要保证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
4、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发现职权管辖范围内出现的纠纷,应积极主动向各方当事人表明组织行政调解的态度,并尽量说服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
5、依法处理原则。对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纠纷以及经行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纠纷,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6、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政机关对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
(三)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1、申请和受理。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复议案件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纠纷。
2、调查。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的争议进行必要的调查,要运用宣传政策法规、说服教育、协调疏导等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复议听证等时机,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
3、实施调解。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一是要坚持情、理、法并用;二是要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循循善诱,使双方互谅互让;三是要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使调解体现人性化的要求。
4、制作行政调解书或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要加盖调解机构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5、履行。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要积极履行。
四、行政调解工作的几点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行政调解工作规程,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解决办公场所和设施,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行政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加强队伍建设。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中。建立调解员信息库,公布调解人员名单,加强调解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3、完善工作制度。要按照行政调解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部门、行业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具体的实施方案、工作细则和规章制度等,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
4、强化信息报送。要加强行政调解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自2011年7月1日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季度(季月25日前)向克州政府法制办上报行政调解工作情况,逾期未报送者,将予以通报批评。
5、严格考核奖惩。要把做好行政调解作为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工作,作为考评各县(市)、州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抓综治、维稳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要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县(市)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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