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塔行办发[2010]90号
颁布日期:2010-07-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0]9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塔城地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七月二十六日

塔城地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新财非税[2008]1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加快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逐步实现禁止生产、使用粘土实心砖(以下简称“禁实”),不断提高建筑节能水平,结合地区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地区内生产、经营、使用粘土实心砖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所有部门(单位)和企业。

二、本《意见》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实心砖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以外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节约土地和能源、环境保护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有关部门认定或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管理,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全地区墙改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地区经贸委会同地区财政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统一负责制定,由地区经贸委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墙改办)负责全地区墙改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日常监督管理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等工作。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审核、推广和应用及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等工作。

六、县(市)墙改专项基金由县(市)经贸委墙改办负责征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把关,财政、发改、国土资源、环保、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好经贸委墙改办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推广、应用及专项基金收缴工作。

县(市)经贸委墙改办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征收,未经地区墙改办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漏收、少收、重收及减免缓征墙改专项基金。

七、征收墙改专项基金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专用票据,墙改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程序和返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墙改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和地区墙改办及上级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审查。

九、凡在地区境内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经贸委墙改办足额缴纳墙改专项基金。

十、墙改专项基金按照工程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总面积(或经图纸终审机构依法审查后的图纸设计的总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向工程建设单位(个人)征收。

十一、对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征收的墙改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建设单位凭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等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并持有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向县(市)经贸委墙改办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当地墙改办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并签署意见,按新型墙体材料(含粘土多孔砖过渡产品,下同)的实际用量,经核实无误,依照规定负责办理墙改专项基金的返退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按下列规定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建设工程项目全部使用烧结粘土多孔砖和烧结粘土空心砖,并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施工,墙体材料复验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50%予以返退。

(二)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55%以上的,其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三)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达到55%以上,并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施工,墙体材料复验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工程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予以返退。

十二、各县(市)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60%缴入各县(市)同级财政国库,纳入各县(市)财政预算管理。20%缴入自治区国库,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20%上缴地区国库,纳入地区财政预算管理,作为地区发展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统筹资金,由地区墙改办负责与县(市)墙改办清算解缴,清算解缴时间为6个月一次。

十三、对未按照规定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工程建设单位,各地建设规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施工规化许可证,或不予办理相关工程开工手续,施工图纸终审机构不得对建筑工程施工图纸文件通过终审。

十四、各县(市)经贸委应按同级财政部门当年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年度墙改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报地区墙改办备案,并将上年度墙改专项基金的年度收支情况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地区墙改办。

十五、对地区境内的新型墙体材料(粘土多孔砖过渡产品,暂行)产品管理实行依法认定制度。县(市)新型墙体材料(粘土多孔砖,下同)的初审认定工作,由县(市)经贸委负责,各地“禁实”、“推新”工作,由县(市)经贸委组织实施。

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未经依法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进入新型墙体材料市场。工程设计部门不得设计,图纸终审机构不予审核,工程质检部门不予验收,工程建设单位(个人)或工程建筑施工单位(个人)不得使用,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召回产品,限期整改,逾期仍然达不到认定条件的,应当撤销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十六、县(市)经贸委负责属地辖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初审上报工作,地区墙改办负责地区境内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复查上报工作,经自治区墙改办终审认定通过后,统一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

十七、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条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十八、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申报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县(市)经贸委墙改办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书面认定申请报告,并填报由自治区墙改办统一印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县(市)经贸委自收到所属地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书面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初审认定意见,报地区墙改办复审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企业)并说明理由,待整改符合条件后,重新申请认定。

(三)地区墙改办在收到县(市)经贸委初审认定意见,经复审认定后,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提出书面初审认定意见,报自治区墙改办以待终审。同时将初审认定意见书发送到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所在地的县(市)经贸委予以告知。

十九、外省、市(区)和外地州(市)进入塔城地区境内建材、建筑市场的新型墙体材料

(一)由其产品生产企业、产品销售企业或产品使用单位(企业、个人)必须持有原省、市(区)和地、州(市)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提供的不超过6个月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省、市级墙改办依法认定颁发的《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或合法有效证明等资料,向地区墙改办提出认定申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墙改办核发《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

(二)对未经依法取得《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外省、市(区)的新型墙体材料,无法出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也不能提供合法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外地州(市)新型墙体材料,由产品销售地或产品使用地的县(市)经贸委负责查处,并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十九条和《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二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书》、《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由自治区墙改办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核发《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的3月20日前对上年取得《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年检。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换发的申报程序和年检的申报程序及所具备的条件、应提供的资料,均按照《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和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各县(市)经贸委墙改办于每年3月1日以前将上年度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质量监督检查、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和新型墙体材料统计报表一并报送地区墙改办。

二十二、塔城地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十三、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工程建设单位,由各县(市)墙改办负责依法督促追缴,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不缴纳的,由各县(市)墙改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墙改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十四、工程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材购进数量,并采用伪造、涂改、冒用、谎称购买使用新型墙材发票的手段,拒缴、少缴、漏缴或骗取、冒领、重领墙改专项基金的,由各县(市)墙改办责令限期补缴,并依法追回应缴或所骗取的墙改专项基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五、对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采用虚开、假开、多开或采用其它非法手段给他人提供新型墙材发票或购货合同的,由各县(市)墙改办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六、各县(市)墙改办不按有关政策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墙改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不按规定上缴墙改专项基金或截留、挤占、挪用、拖欠墙改专项基金的,由各县(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地区墙改办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七、凡违反《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的,撤销或注销其《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八、对违反本《意见》的部门、单位或个人,由地区墙改办负责会同或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法规,责令其改正或取消墙改专项基金的征收权及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九、地区墙改办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全地区“禁实”、新型墙体材的推广和认定和征收、使用及管理墙改专项基金等工作的协调、指导和依法监督检查,并负责依法纠正、查处、追究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

三十、其他未尽事宜均按《条例》、《办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一、本《意见》由地区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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