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3〕2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3年12月5日

吐鲁番地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具有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地区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监督管理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地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各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地区及各县(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工作,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地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水利、电力(杆塔可除外)、交通、通讯等各类工程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依据地震小区划或者活动断层探测结果,综合考虑潜在的地震危险。建设工程选址必须避开地震活动断层。

第六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不得擅自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第七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下统称重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国道、省道和铁路线的大型桥梁、大型立交桥,城市内的立交桥和高架桥;中长以上隧道;铁路线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建筑工程;高速公路;Ⅱ类以上机场;

(二)规划容量800MW、单机容量300MW的火电厂;单机容量100MW的热电厂;单机容量100MW以上(含100MW)的水电厂;220KV以上(含220KV)的变电站;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110KV以上(含110KV)的变电站;

(三)高度超过80米(含80米)的建筑工程;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和位于城市上游10千米以内的小型水库;

(四)国际卫星通信地球站,承担特殊任务的本地网汇接局和市话局;

(五)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主体建筑等工程;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七)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具体范围由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八)超出本实施办法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其执行情况由地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以下统称一般建设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已做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必须按照其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其执行情况就近由地区或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千米区域内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和地震动参数0.15g以上分区内的城市、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型厂矿企业、生命线工程和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工程、新建经济开发区必须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根据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对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体育馆、影剧院及各类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及电力设施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分区内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10g;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分区内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15g;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5g分区内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20g;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20g分区内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30g,特征周期分区值不作调整。

第八条各县(市)应当建立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质量监管机制,提高农村居民住宅的抗震能力,抗震设防烈度不得低于7度设防。

第九条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一)重要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向地震主管部门提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需要立项的一般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审批之后选址之前向地震主管部门提交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申请;

(二)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环节;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审查的条件。城乡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向项目建设方告知和宣传《吐鲁番地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知识。

各县(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建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抗震设防工作的沟通协调,及时通知地震部门参加建设工程立项审查、项目选址等专题会议,确保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查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重要建设工程,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意见书》,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意见书》,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工程还要提交经审定的地震动参数复核报告。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出抗震设防要求审查申请时,提交资料符合规定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抗震设防要求审查手续;一般建设工程,地质情况复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查手续,其他建设工程1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查手续。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对没有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查手续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重要建设工程,由地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工程项目前期经费中。

第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前,到地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验单位资质并备案。

第十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地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重要建设工程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地区地震局负责解释。

建设工程

抗震设防要求意见书

吐地震审〔〕第号

建设工程名称

业主单位名称(盖章)

申请日期:

吐鲁番地区地震局制

填表说明

一、建设单位申请抗震设防要求审查时应当向地震主管部门报送此表,并提交有效的立项文件复印件、建设工程场地位置图(注明比例尺和图例、地理经纬度坐标)、岩土工程勘察和土层地震波速及地脉动测试报告、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小区划报告、地震动参数复核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工程类型指建设工程的行业分类。如电力、化工、冶金、煤炭、交通、水利、通讯等。

三、工程规模一栏主要填写厂矿生产能力、或水库库容及坝高、或发电机组容量、或电话交换机容量、或桥梁隧道长度等。

四、地震主管部门在收到此表后,对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1-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地震主管部门在收到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备案并签署意见。

五、本表由地震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作为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六、本表(含附图)一式六份,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封面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复印件无效。地震局留存2份,申报单位留存4份。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查申请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法人姓名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概况

工程场址

经纬度坐标

规划单位

设计单位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工程总投资

万元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筑总高度

建筑层数

层。其中地下层;地上层

工程类型

工程规模

用途

主体结构类型

场地类型

抗震设防要求

抗震设防要求依据

设计使用抗震设防要求

超越概率:50年超越概率10%

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g;

反应谱特征周期s。

人口密集场所:峰值加速度g;特征周期s。

多遇地震动(1/3):峰值加速度g;特征周期s。

罕遇地震动(1.9):峰值加速度g;特征周期s。

反应谱特征周期s。

审查申请

以上抗震设防要求是否符合规定,请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申请单位:(盖章)

(以上内容,请建设单位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据实填写)

抗震设防要求审查意见

初审意见

受理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工程必须开展以下工作(见“√”),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1、本工程属于重要工程,根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2005),需要进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其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2、需要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并根据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3、在对工程场地进行现场勘查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GB18306—)和场地条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4、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GB18306—)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5、工程场地进行过地震小区划工作,根据其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承办人:年月日

处室

意见

抗震设防要求审查意见:

请在该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时遵照执行。

签名:年月日

主管领导意见

吐鲁番地区地震局(盖章有效)

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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