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地区发改委 法制办 监察局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地区发改委法制办监察局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2〕2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发改委、法制办、监察局《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

吐鲁番地区发改委法制办监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12〕156号)要求,为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地区招标投标市场,加大对国家重点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监督,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吐鲁番地区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完善了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实现了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严格规范了招标投标行为,促进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为保证工程质量、节约建设资金、预防腐败问题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在深入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在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抽取专家、开标、评标、定标、中标结果公示等多个环节,仍然存在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招标人行为不规范、评标专家评审行为不公正、投标人为中标不择手段缺失诚信、招标代理机构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等问题,破坏了招标投标活动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严重影响和扰乱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条例》的颁布为解决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突出问题作了针对性的制度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工作事关我地区招标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事关我地区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事关我地区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做好《条例》贯彻和落实工作对我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一)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和学习。

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要结合我地区近年来在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认真组织学习,深刻分析查找原因。地区住建局负责组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对《条例》的学习贯彻,把学习《条例》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大培养招标投标专业队伍的培养力度,将《条例》的学习培训列入相关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不断提高招标投标监管和服务的工作水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广泛开展学习活动,通过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积极营造舆论氛围,促使社会各界关注了解《条例》,为《条例》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培训工作。

1、培训工作:根据自治区的统一安排,结合吐鲁番地区的实际,采取集中培训和分片培训的方式进行。

2、培训对象包括:地区、县(市)发改委、各相关部门(政府招标投标监管、行政监察、体制管理)等有关工作人员;各企事业单位从事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有关工作人员;专门从事招标代理、咨询、法律服务等从业人员,以及评标专家等。

3、集中培训:积极参加自治区发改委、法制办、监察厅面向全疆举办的集中培训班,接受具有招标投标实践经验的有关专家授课。分片培训:行署法制办会同地区发改委、监察局采取邀请自治区的相关专家来吐进行集中培训授课,或请地区参加自治区集中培训回来的学员进行辅导。培训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

4、地区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行业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的人员的培训;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行业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的人员的培训。各单位应将培训情况于2012年12月底前形成培训情况工作总结报送地区发改委,同时抄送行署法制办、地区监察局。

三、认真做好招标投标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地、县(市)相关部门要认真对待清理与《条例》相悖的不规范文件工作。行署法制办、地区监察局负责做好招投标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凡涉及到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到清理范围。

(二)清理方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提出具体清理意见。地、县(市)发改委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清理工作。

(三)清理内容。对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的、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违反《条例》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

(四)时间安排。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将本县(市)、本部门的清理意见汇总后于2012年12月6日前报送地区发改委,并抄送行署法制办、地区监察局。

行署法制办、地区监察局督办需要修改、废止以及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时督办上述制定机关在2012年12月10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地区发改委将地区各部门的清理情况及意见汇总后于2012年12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并抄送自治区法制办、监察厅。

(五)巩固成果。为切实维护招标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地区各有关部门出台招标投标政策规定时,需征求同级发改委、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构的意见,确保所制定的招标投标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地、县(市)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招标投标规章备案的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条例》配套管理制度

(一)建立电子招投标制度。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招投标操作模式和监管方式,积极探索电子招投标制度,努力提升招投标科学化水平。各相关部门依托新疆信息网建立电子招标系统,逐步实现招标投标网上报名、网上下载、网上答疑、网上发售招标文件、电子评标及网上异地评标等招投标全过程网上运行。

(二)贯彻落实国家招标投标标准化文件的实施工作。地区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要督促招投标人严格按照国家已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标准文件及相关要求编制招投标文件,积极做好贯彻实施意见跟踪反馈工作。各相关部门在推广使用招标投标标准范文时,应加强调研,不断完善,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文本质量。

(三)完善地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地区发改委牵头组建全地区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国家专业分类标准,抓紧完善和规范地区综合评标专家设置和数据库建设,研究制定明确专家抽取方式、入库专家管理、专家的权利义务、奖惩办法等各项相关配套制度及管理办法。

(四)建立招投标信用制度。地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推进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招投标信用制度、信用信息的范围、评价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健全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

(五)健全和完善地区招投标配套制度体系。地区发改委根据《条例》要求,会同行署法制办、地区监察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结合地区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配套规定,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地区招标投标配套制度体系。

五、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县(市)、地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落实,明确责任分工,结合部门实际工作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落实具体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地区发改委要做好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地区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具体实施工作,对需要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方案,协同有序推进。

(三)加强检查,扎实推进。为迎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厅联合检查组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情况专项检查,地区发改委会同行署法制办、地区监察局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市)发改委要会同同级法制办、监察局,于2012年11月底前,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及开展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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