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要求,为切实保障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依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经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2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类区
新标准
(元/月)
核定失业保险金依据
适用地区
一类
630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
69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75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二类
540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
61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67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三类
460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其他各县
52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580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二、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新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三、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在各州(市)统筹地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有困难发生资金缺口的州(市),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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