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4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4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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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4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云府办明电〔2013〕7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2014年春节将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入了易发、多发

期。2013年12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部委联合召

开视频会议,对做好2014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

行动员部署。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

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2013年以来,受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加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影响,农民工工资屡清屡欠,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

工资拖欠案件持续上升,在有的地区已成为影响当地社会和谐稳

定的重要因素。春节是农民工集中返乡的高峰期,也是拖欠农民

工工资问题集中爆发的敏感时期,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

稳定。

各级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

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商等有

关部门要把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

务,狠抓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预防和清欠工作,努力实现春节前农

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基本

办结,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妥善处置,

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

级以上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

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农民工工

资支付保障规定》及3个配套办法,切实把“三金五制”(建设

领域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实名

管理制度、连带责任制度、支付信用制度、部门联动制度、行政

问责制度)真正落实到位,重点抓好“三金”特别是农民工工资

准备金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落实,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统筹协

调、监察执法和督促检查作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因欠薪引发群

体性突发事件的防控,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

发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

利等部门要加大预防和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工作力度,加强对

建设市场的监管,坚决杜绝无证开工和不缴存工资保证金、不预

存工资准备金开工的情况;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所

监管企业的工资拖欠预防和解决工作,落实企业负责人解决拖欠

和预防新欠的责任;工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缔检查

中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工会组织要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

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信访部门要及时了解情况并协同有关部门化

解矛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根

据职责分工,主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

作。

二、抓住重点领域,做好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一)加强重点监控和排查。各地各部门要以建筑、交通、

水利施工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为重点,将容

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和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纳入监控

范围,及时发现和解决欠薪隐患。对招用农民工较多和发生过拖

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特别是未按照《云南省农民工工

资支付保障规定》建立工资准备金和工资保证金的项目,要一个

不漏地进行排查,对存在的拖欠工资问题或拖欠苗头,指定专人

负责,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尽快解决。

(二)加大查处拖欠工资问题的力度。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

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大查处力度。一是对在排查中发现的拖

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或举报投诉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责令企

业立即支付工资;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农

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在依法处理的同

时,要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

照。二是要按照“谁承包、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

建设领域清偿欠薪的责任。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公司应依法

承担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

工资。对确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企

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

的,要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

资;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对建设工程各环节农民工工资支付

情况的监控义务,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三是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对涉嫌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尽快调查核

实,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协助立即查明犯罪事实,配合检察

院、法院做好起诉、受理和审理等工作,坚决做到违法事实没有

查清不放过、劳动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不放过、涉案嫌疑人

没有归案不放过。

(三)依法快速调处劳动报酬争议。要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

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各类调解组织

的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争议及时进行调解,努力

把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进一步畅通劳动争议仲

裁“绿色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立、快调、快审、

快结”。对涉及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报酬争议,要当天立案、尽

早结案,其中人均涉案金额1000元以上的案件,由仲裁委员会

主任挂牌督办。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要适用简易

程序快速处理;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可以根据农民

工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帮助农民工尽快拿到被拖欠的工资。要

通过流动仲裁、设立派出仲裁庭、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在仲裁机构

设立法律援助点等方式,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便捷服务。

三、密切配合,扎实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要进一步健全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合

力,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以发现早、控

制住、处置好为目标。一旦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

体性突发事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迅速介入、稳妥处置,努力使事态不升级、不激化,坚决防止蔓

延扩大。各级政府及监察部门要严格行政问责制,对监管责任不

落实、工作组织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

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

任人的责任。

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对已缴纳工

资准备金、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工资的,要按照《云

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及时动用工资准备金、工资保证

金支付拖欠的工资;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

的,要由本级政府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其他企业因

生产经营困难、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难以落实清偿资

金或欠薪逃匿的,要及时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

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农民工解决生活

困难。

要进一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的

主阵地作用,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着力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的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能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

原则,及时发布有关信息,防止恶意炒作或放大。要做好农民工

的法制教育和疏导工作,引导他们采取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

利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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