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调解规定(试行)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调解规定(试行)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调解规定(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行政调解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州同全国全省一道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加快转变行政管理方式、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关键阶段,各个领域的矛盾纠纷化解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矛盾纠纷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优势,积极运用行政调解方式,有效化解矛盾、解决争议,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落实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组织不得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健全制度,协调配合,切实推进行政调解工作

为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要建立行政争议提前排查、提前预防制度,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要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要建立行政调解案卷备查制度,达成的调解协议要组卷备查。要建立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三调联动”,妥善化解争议纠纷。尤其是发生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行政案件诉前协调工作。

请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于每个季度末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9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调解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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