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小煤窑私挖滥采行为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大政发〔2010〕25号
颁布日期:2010-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小煤窑私挖滥采行为的通知

大政发〔2010〕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当前,我州行政区域内非法小煤窑私挖滥采行为有所抬头,为消除事故隐患,维护煤炭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根据《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经州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开展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对非法小煤窑私挖滥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防止死灰复燃。

一、加大宣传力度。非法小煤窑私挖滥采行为不仅严重破坏资源,扰乱正常的煤炭资源开发管理秩序,而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小煤窑私挖滥采行为,关系到我州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私挖滥采行为。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电视、报刊、发放宣传资料等途径,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知识,让非法小煤窑的业主清楚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让广大群众知晓参与非法开采的违法行为是极其危险的。

二、明确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县市政府是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县市政府要成立和完善依法打击取缔非法开采工作的领导机构,理顺管理体制,落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日常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日常巡查,严防非法开采行为和已关闭的非法小煤窑私挖滥采行为的发生。

四、强化执法力度。发现非法开采行为的,县市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公安、电力等部门联合执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严肃责任追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2〕5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关闭取缔非法煤矿的决定》(云政办发〔2006〕27号)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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