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德宏州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现将《云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州实际,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安装施工企业难以按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按照工程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实名登记参保。
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行业类别执行。
三、每年从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5%作为工伤预防费,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工伤预防、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事故勘察、疑难案例研究等工作支出。
待国家和省出台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后,以国家和省规定的提取比例为准。
四、参保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首次医疗在12个月以内每人每天20元,延期治疗(不超过12个月)期间每人每天10元,旧伤复发每人每天10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工住院天数,核定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跨地区就医乘坐城市间长途汽车,火车为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为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报销。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席等的,事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按不超过火车硬卧标准的200%报销。
(三)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可凭票据报销三日以内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日150元限额;途中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五、执行时间:2013年1月1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13年2月5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