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红政办发〔2015〕110号
颁布日期:2015-09-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要求,进一步缓解我州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调节流动性水平,盘活存量,为企业缓解融资成本高问题创造良好的货币环境

(一)认真贯彻执行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增强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能力;引导驻州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负责)

(二)抓住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的机遇,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信贷资产。(红河银监分局负责)

(三)积极组织申报“三农”和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劵发行工作,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加“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红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列第1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对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四)坚决遏制变相揽存、高息揽存等非理性竞争行为,规范市场定价竞争秩序。(红河银监分局负责)

(五)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运用自主定价权,根据自身经营策略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负责)

三、调整完善有关监管和政策措施,增强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薄弱环节贷款能力

(六)继续改进完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意贷款管理,体现调控工作的差别性和针对性,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负责)

(七)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州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的,该项指标不作为当年监管评级的扣分因素。对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和“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计算存贷比时从分子中给予扣除。(红河银监分局负责)

(八)规范银信、银基、银证等各类合作业务,缩短企业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红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手段及机制

(九)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将服务网点向县城、社区和重点乡镇(街道)延伸,逐步实现城市社区和乡镇(街道)的金融机构全覆盖。(红河银监分局负责)

(十)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按照“成熟一家、组建一家”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州、县市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资本管理公司。跟踪推动红河民营银行申报筹备工作。(红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引导和帮助企业完善项目融资条件,建立产融对接合作长效机制。(州发改委、州工信委、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红河银监分局、州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流程,增加信用贷款,改进续贷管理;积极开发符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贷款品种;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贷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积极稳妥推进“三权三证”抵押贷款。(红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鼓励在国家和省、州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政策框架内依法积极稳妥开展互联网金融发展试点工作,推动互联网金融集聚创新发展。(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州工商局、红河银监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增强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扩大信贷和保险合作

(十四)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导向作用,积极推进设立红河州融资担保公司,鼓励和引导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州财政局、州工信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银担合作门槛。扩大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促进银担双方完善风险分摊机制,共同管控贷款风险,发挥低费担保导向作用。(红河银监分局、州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继续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进一步研究完善银行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十六)进一步完善驻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机制,科学设置存贷规模等指标,消除单纯追逐利润和攀比扩大资产规模的经营理念。(红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继续推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十七)加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及宣传力度,做好上市和挂牌后备企业的调研工作,及时跟踪上市和挂牌进度,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在上市和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资本市场功能发挥。(州工信委、州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私募债劵。(州工信委、州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积极推进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开辟企业融资新渠道;鼓励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州财政局负责)

(二十)大力推动企业运用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开展直接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有实体经济背景的跨境融资活动,支持企业运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降低融资成本

(二十一)充分利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试点政策,支持试验区内企业从东盟和南亚国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入人民币资金。(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二)支持在河口、金水河口岸开展融资租赁服务,推广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业务。(红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州商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信用体系,提高小微企业信用透明度

(二十三)逐步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社会化的征信平台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社会信用服务组织体系。(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州发改委、州工信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资本管理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效解决银行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负责)

十、健全监督问责机制

(二十五)有关部门要采取联合检查、抽查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各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及金融支农、支小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要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监督检查制度化、长效化,对不规范收费、非法集资、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和个人,要加大惩处问责力度。加强正向激励引导,逐步形成收费服务相称、成本合理补偿、标准科学透明、机构自我约束、行业有效自律、监管严格到位的规范收费长效机制。通过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为全州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价格合理的资金支持。

(二十六)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牵头部门要加强督促跟踪,及时掌握情况,每半年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汇总上报州人民政府。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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