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督查考评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红政办发〔2013〕15号
颁布日期:2013-0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督查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督查考评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6日

红河州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工作督查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桥头堡建设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及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桥头堡建设目标顺利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国发〔2011〕11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意见的实施意见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1〕20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桥头堡建设工作的督查考评,由州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会同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州监察局、州政府研究室、州法制办负责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工作进行督查考评。

第三条桥头堡建设工作督查考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综合督查和全面考评相结合、重点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年终集中考评和单位自评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各成员单位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意见的实施意见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1〕204号)制定本部门的年度实施方案,抓好工作部署和责任落实,于每年1月报办公室审定。办公室根据年度实施方案与该部门制定年度《目标责任书》,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以领导小组名义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州委、州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桥头堡建设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督查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各成员单位年度《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

(二)桥头堡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制定和推进情况;

(三)州委、州政府临时确定的桥头堡建设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和推进情况;

(四)桥头堡建设有关信息报送情况;

(五)州委、州政府关于桥头堡建设其他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第六条办公室应当商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州监察局、州政府研究室、州法制办,每年制定督查考评工作计划,适时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考评工作。督查考评主要采取定期全面督查、不定期重点督查、动态监测和年度考核评估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定期全面督查。每年8—10月对各成员单位年度《目标责任书》总体完成情况、年度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思路措施等进行全面督查。

第八条不定期全面督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各成员单位年度《目标责任书》、桥头堡建设年度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的推进情况进行不定期重点督查。督查前要书面通知被督查单位做好准备。

第九条动态监测。各成员单位将年度《目标责任书》、年度桥头堡建设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应进行调查研究,实行全程跟踪和动态监测,建监测结果及时向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通报;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桥头堡建设重大事项、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条各成员单位应对落实年度《目标责任书》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于次年1月中旬向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自查自评报告,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一条定期全面督查、不定期重点督查、年度考核评估结果,将以《桥头堡建设简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以《桥头堡建设重要情况专报》报送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府、州政协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考核评分标准由办公室商有关单位和部门制定,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年度集中考核工作安排在次年2月。

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对完成年度《目标责任书》任务较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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