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昆政办〔2015〕36号
颁布日期:2015-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处置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日

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处置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城市更新改造战略,加快推进全市城市更新改造步伐,切实做好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处置和供应工作,特制定以下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

一、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处置原则

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土地处置,采用净地供应的模式。由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组织签订土地收储多方协议,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按规定办理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对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组织拆迁,拆迁完成形成净地,进行土地移交。完成储备方案和供地方案审批后,对经营性用地(含回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委托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拍挂的方式组织土地供应。

二、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处置主要环节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立项阶段

1.确定城市更新改造范围

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应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其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充分整合周边土地资源,保持街区规划的完整性合理划定。具体范围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市规划管理部门研究审定,并核定下发规划指导意见。

2.对城市更新改造范围的土地利用专项调查

按照《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对改造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勘测,主要包括:改造范围内土地权属、集体土地、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出让土地(含年限)的范围、面积、位置、用途[如村(居)民住房用地、市场用地、工业用地、空地等]、“8·31”土地等情况,需附图说明并提供土地证复印件。

3.项目收储立项

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审核确定后,纳入全市城市更新改造计划,并签订土地收储多方协议,进行项目立项。

(二)土地房屋拆迁征收阶段

4.编制和申报片区城市更新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

按照《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执行。

5.集体土地征收报批

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以辖区政府(管委会)为责任主体,根据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开展勘测定界及按程序开展土地征收报批前期工作,办理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手续。

涉及集体土地报批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6.集体土地征地程序

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征地工作一般按“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征收土地手续批准后,进行公告、登记——进行补偿安置”的程序开展。

7.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以辖区政府(管委会)为责任主体,提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并报交需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辖区政府(管委会)对由其注册登记的国有土地出具收回的意见,并审批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土地登记注销手续;由市政府注册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土地登记注销手续。

涉及城市更新改造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8.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

对市政府列入计划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辖区政府(管委会)依法对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征迁安置补偿,并实施基础设施功能配套(市政道路,公共设施,景观工程等)建设,达到净地(产权清晰,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土地平整的土地)供应条件。

(三)土地收储移交及供应阶段

9.土地移交

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要求,将达到净地要求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用地,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

10.完成土地储备供应审批

10.1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完成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用地土地储备方案的上报审批。

10.2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土地按照《昆明市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供地审批规定》完成供地审批。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审批程序、城市更新改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流程图详见附件3,报件清单详见附件4。

11.实施土地供应

11.1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土地供应条件

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土地经一级开发整理后,应达到“净地”、“熟地”要求,方可供应,具体为:四至范围清楚,面积准确;权源清楚,权属无争议;征地拆迁程序合法,补偿安置到位;地上附着物、他项权利、经济责任清楚;报件资料及相关资料齐全;一级开发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完整;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并附有相关政府验收证明;工程费用结算清楚,费用支付无争议;提供经过审计和政府认定的一级开发总成本。

11.2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土地供应

11.2.1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土地处置中,凡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一律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交易,回迁安置房的建设用地纳入整体出让范围,统一招拍挂出让。在交易方式上,原则上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如果在挂牌过程中出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者的,采用现场竞价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11.2.2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如:中小学建设用地,医疗卫生建设用地,警务设施用地,环卫设施建设用地,社区办公、管理用房与活动场所用地等,具备独立宗地条件,按照市土地储备机构的委托要求,既可纳入整体出让范围,出让给土地使用权人,由竞得人建好后无偿移交辖区政府。也可不纳入土地出让范围,根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按实际划拨用途和划拨用地审批要求,划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范围,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提供有效的规划审批、立项批复等行政审批文件,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给辖区政府(管委会)或有关职能单位,土地储备机构、辖区政府(管委会)须与土地竞得人明确建设方式和建设移交的具体内容。

11.2.3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的公共绿地、市政道路、河道湖泊整治用地等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主体为辖区政府(管委会)或职能部门,建设方式和建设费用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确定。

三、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土地组价要求

12.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底价主要由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回迁安置房建设费用、政府收益、按规定需提取的各项基金等部分组成,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核算按照《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执行。

13.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用地中的公建项目成本。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根据供地方式、建设方式的不同,可以不纳入土地组价成本,在土地出让条件中进行约定。

14.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涉及的公共绿地、市政道路、河道湖泊整治等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建设用地,可以不计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不纳入土地组价,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予以明确。

四、其它事项

15.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五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改造。

16.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集体土地报批工作流程

2.城市更新改造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流程

3.城市更新改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审批程序

4.城市更新改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方案报件清单

5.协议出让用地报件清单

6.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补办出让报件清单

7.已出让土地规划条件调整涉及出让合同内容变更报件清单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报件清单

http://www.km.gov.cn/c/2015-08-11/7742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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