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中央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节能灯)推广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丽政办发〔2009〕155号
颁布日期:2009-09-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中央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节能灯)推广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9〕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丽江市中央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节能灯)推广实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丽江市中央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节能灯)推广实施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我市中央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以下统称“节能灯”)推广工作,加快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扎实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效照明产品(节能灯)的推广工作,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云南省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通过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广泛宣传,突出重点,以推广节能灯为契机,把我市节能降耗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有效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要求

通过广泛的宣传动员及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全市人民节能理念进一步提升,使用节能灯的意识明显提高,节能灯具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2009年在全市一区四县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主要城区道路、城镇广场、车站、超市、商厦、宾馆和景区、景点中推广5W、8W、24W等型号的节能灯20万支,逐步淘汰白炽灯和低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完成后,预计全市每年节电1520万千瓦时,折合标准煤5320吨,减排二氧化硫456吨,每年减少电费开支700万元(按居民用电0.46元/千瓦时计算)。

三、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为保证推广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丽江市中央财政补贴节能灯推广领导小组:

组长:张仁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袁永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天寿市经济委主任

成员:熊建民市经济委副主任

解学庆市财政局副局长

万红伟市教育局副局长

程伟市建设局副局长

王春光市商务局副局长

和立军市卫生局副局长

和寿林市交通局副局长

张德宣市总工会副主席

和丽军市文广局副局长

李文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定期通报全市推广情况及向省节能办报告我市推广工作进展情况。

各县(区)要相应成立节能灯推广组织机构和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节能灯推广的组织和落实,认真组织好辖区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居民及大宗用户的申购登记、汇总、审核和产品发放工作。

四、补助措施

(一)居民用户每安装一只5W、8W的节能灯,国家按中标价格的50%给予补贴;居民用户每安装一只24W的节能灯,国家按中标价格的50%给予补贴;大宗用户国家按中标价格的30%给予补贴;资金补贴部分由财政直接拨付给节能灯生产厂家,用户只需支付价格的剩余部分。

(二)居民用户购买政府补贴的节能灯数量每户不得超过50只。

(三)补助标准

产品

规格

市场参

考价格

国家

中标价格

国家

补贴

用户最终购买价格

8W

24元/只

8.6元/只

4.3元/只

4.3元/只

9W

13元/只

7.8元/只

3.9元/只

3.9元/只

11W

15元/只

7.8元/只

3.9元/只

3.9元/只

13W

16元/只

7.8元/只

3.9元/只

3.9元/只

20W

26元/只

10.8元/只

5.4元/只

5.4元/只

14WT5

支架

32元/只

24元/只

12元/只

12元/只

28WT5

支架

53元/只

32元/只

16元/只

16元/只

五、产品购买流程

(一)乡镇居民用户:农村、城镇居民携带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和居委会申购,填写购买申请表→村、居委会汇总、填表→县(区)政府审核、汇总→市经委报省节能办确认→产品配送到县(区)政府→村、居委会分发到居民。

(二)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申购。单位职工向本单位申购,填写登记表→单位汇总,填写汇总表→报所属县(区)政府审核、汇总→市经委报省节能办确认→产品配送到各县(区)→各单位→单位分发给职工。

(三)大宗用户申购。大宗用户申购→县(区)政府审核、汇总→市经委报省节能办确认→产品配送到各县(区)→大宗用户。

六、推广实施时间和工作要求

推广工作从2009年9月1日起至11月30日结束,2009年12月5日前,各县(区)政府按照《丽江市绿色照明产品节能灯购买核准确认表》统一收取货款,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审查汇总后统一上报省节能办。按照边推广边宣传的原则,在做好前期申购统计工作的前提下,要认真做好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大宗用户、示范性社区、示范景区景点、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示范医院、学校等开展现场推广活动。在开展现场推广活动中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扩大影响,使财政补贴节能灯的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分工协作,规范有序地推进此项工作。

七、监督管理

(一)各县(区)和全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工作方案的相关程序,做好审核工作,严格按照规定价格销售,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倒买倒卖节能灯的行为,严格禁止各类标示有“政府补贴、绿色照明工程”的节能灯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和销售。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财政局、经委要加强监督检查。要重点对大宗用户安装、使用节能灯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城乡居民用户安装、使用节能灯的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对弄虚作假,倒买倒卖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附件:1.丽江市绿色照明产品(节能灯)购买登记表

2.丽江市绿色照明产品(节能灯)购买单位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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