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意见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全面推进平安和谐西双版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农民工工资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各级政府(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完成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不以牺牲平安和谐为代价发展经济,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责任制、深化爱民固边战略暨创建平安边境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中量化考核,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县市政府(区管委会)的属地管理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供电、工业信息化、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行业主管包保职责,综治维稳、信访、人社等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责,以及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监察、工商、工会、银行等部门的职能职责。
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对辖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负总责,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落实辖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包保责任,组织协调各部门及时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每年安排应急周转金100万元,确保5年后各县市区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规模不少于500万元。
综治维稳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政法部门查办各类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合同纠纷及案件。
信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各部门及时化解农民工工资支付矛盾和纠纷。
人社部门: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综合管理职责。具体负责:一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二是承办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三是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进行仲裁调解;四是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和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监管;五是实行辖区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大片区日常巡查;六是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七是负责认定企业不良信用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八是牵头落实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评选表彰活动;九是落实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职责。州级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不再查办各县市区辖区具体案件;十是部门分管领导要按照“半小时到达现场”的部门联动机制,指派相关劳动监察员到达因农民工工资上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
住建部门:切实履行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建设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包保职责。具体负责:一是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用人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机构,并将组成人员联系方式、项目工程和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报本部门及人社部门备案;二是及时纠正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三是落实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四是落实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的职责;五是落实不存入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保证金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职责;六是落实无人社部门出具的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证明及总承包企业备案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不得竣工验收的职责;七是定期检查建设单位工程款拨付情况,督促监督施工企业优先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发放花名册存档报人社部门备案;八是落实责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支付拖欠工资的职责;九是落实不良信用单位不得参加招投标、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的职责;十是部门分管领导要按照“半小时到达现场”的部门联动机制,第一时间到达因农民工工资上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主持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落实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包保职责。具体负责:一是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用人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机构,并将组成人员联系方式、项目工程和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报本部门及人社部门备案;二是及时纠正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三是落实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四是落实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的职责;五是落实不存入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保证金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职责;六是落实无人社部门出具的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证明及总承包企业备案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不得竣工验收的职责;七是定期检查建设单位工程款拨付情况,督促监督施工企业优先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发放花名册存档报人社部门备案;八是落实责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支付拖欠工资的职责;九是落实不良信用单位不得参加招投标、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的职责;十是部门分管领导要按照“半小时到达现场”的部门联动机制,第一时间到达因农民工工资上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主持处置工作。
水利部门:落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包保职责。具体负责:一是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用人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机构,并将组成人员联系方式、项目工程和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报本部门及人社部门备案;二是及时纠正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三是落实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四是落实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的职责;五是落实不存入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保证金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职责;六是落实无人社部门出具的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证明及总承包企业备案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不得竣工验收的职责;七是定期检查建设单位工程款拨付情况,督促监督施工企业优先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发放花名册存档报人社部门备案;八是落实责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支付拖欠工资的职责;九是落实不良信用单位不得参加招投标、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的职责;十是部门分管领导要按照“半小时到达现场”的部门联动机制,第一时间到达因农民工工资上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主持处置工作。
供电部门:落实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包保职责。具体负责:一是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用人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机构,并将组成人员联系方式、项目工程和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报本部门及人社部门备案;二是及时纠正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三是落实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四是落实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的职责;五是落实不存入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保证金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职责;六是落实无人社部门出具的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证明及总承包企业备案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不得竣工验收的职责;七是定期检查建设单位工程款拨付情况,督促监督施工企业优先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发放花名册存档报人社部门备案;八是落实责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支付拖欠工资的职责;九是落实不良信用单位不得参加招投标、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的职责;十是部门分管领导要按照“半小时到达现场”的部门联动机制,第一时间到达因农民工工资上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主持处置工作。
工信部门:落实工业企业和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包保职责。具体负责:一是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用人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机构,并将组成人员联系方式、项目工程和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报本部门及人社部门备案;二是及时纠正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三是落实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四是落实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的职责;五是落实不存入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保证金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职责;六是落实无人社部门出具的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证明及总承包企业备案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不得竣工验收的职责;七是定期检查建设单位工程款拨付情况,督促监督施工企业优先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发放花名册存档报人社部门备案;八是落实责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支付拖欠工资的职责;九是落实不良信用单位不得参加招投标、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的职责;十是部门分管领导要按照“半小时到达现场”的部门联动机制,第一时间到达因农民工工资上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主持处置工作。
国土部门:落实土地整治、设施农业等建设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包保职责。具体负责:一是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用人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机构,并将组成人员联系方式、项目工程和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报本部门及人社部门备案;二是及时纠正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三是落实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四是落实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的职责;五是落实不存入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保证金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职责;六是落实无人社部门出具的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证明及总承包企业备案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不得竣工验收的职责;七是落实定期检查建设单位工程款拨付情况,督促监督施工企业优先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发放花名册存档报人社部门备案;八是落实责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支付拖欠工资的职责;九是落实不良信用单位不得参加招投标、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的职责;十是部门分管领导要按照“半小时到达现场”的部门联动机制,第一时间到达因农民工工资上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主持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妥善处理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事件,部门分管领导要按照“半小时到达现场”的部门联动机制,指派相关干警到达因农民工工资上访的群体性事件现场,及时受理和侦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州级机关按照管辖权规定负责协调、指导涉农相关案件,不再查办各县市区辖区具体案件。
检察机关:切实做好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侦查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
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审理各类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以及申请强制执行拖欠劳动报酬案件。
司法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监察部门:负责对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部门分管领导要按照“半小时到达现场”的部门联动机制,指派相关劳动监察员到达因农民工工资上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
工商部门:负责对建设企业登记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对与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人民银行:负责对各商业银行的分行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准备金帐户的合理性进行监管。开户银行负责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和保证金帐户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
三、进一步明确总承包企业(开发商)的连带责任
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禁止总承包企业(开发商,下同)将承包的工程再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禁止使用无资质劳务企业或个人直接雇佣农民工从事生产。
按照《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有关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连带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因合同纠纷没有结算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律由总承包企业先行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未支付构成犯罪的,除有证据证明已进入合同仲裁或诉讼程序外,人社部门应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四、依法查处恶意欠薪行为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等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由人社、工商、住建等有关部门根据情形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支付、责令支付、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注意防范和打击施工企业(或没有资质的施工承包人)不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正常渠道解决合同纠纷,而以讨薪为名参与或煽动相关人员讨要工程欠款的违法行为。对于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妨碍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收集证据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推行劳动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
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云办发〔2012〕14号)要求,通过开发公益岗位、财政购买方式等途径,充实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切实扩大劳动监察覆盖范围,实行辖区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大片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用工、非法职业介绍、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建立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用制度
人社部门要会同发改、住建、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对辖区发生重大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分级认定为不良信用单位。认定为不良信用的单位,按照认定分级,在期限内不得参加省、州、县市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不得参加各类表彰奖励,列入劳动保障执法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记入信用档案,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逐步将劳动关系和谐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评选表彰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鼓励用人单位设立银行专户为农民工代办个人工资银行卡。
七、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应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是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分别制定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二是实行“半小时到达现场”的部门联动机制。将农民工工作联席会的日常联动机制具体明确为接到现场处置部门的电话及短信通知后,住建、交通、水利、供电、工信、国土等部门按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包保职责分管领导半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其它相关部门半小时内也必须派员到达现场,否则监察部门应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三是发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监察部门要主动介入,跟踪查处当中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作为不到位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准备金、应急周转金“三金”制度,坚决纠正不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准备金的行为,严厉查处相关部门非法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准备金的行为。未按规定存入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保证金非法开工建设的,住建、交通、水利、供电、工信、国土等部门要按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包保职责负责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4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