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文件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文件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文件的通知
西政发〔2012〕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列〉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工伤保险按行业类别确定缴费费率,实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制。一类行业基准费率0.5%,上浮一档0.8%,上浮二档1.0%。二类行业基准费率0.8%,上浮一档1.0%,上浮二档1.2%;下浮一档0.5%。三类行业基准费率1.8%。上浮一档2.0%,上浮二档2.4%;下浮一档1.2%,下浮二档0.8%。
工伤保险按照基准费率缴费,参保单位当年发生工伤事故累计超过5人以上的,次年缴费费率上浮一个档次,连续两年工伤事故均超过5人以上的,再上浮一个档次;参保单位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次年缴费下浮一个档次,连续两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再下浮一个档次。
二、建筑安装施工企业、非煤矿山等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建筑工程造价或吨矿产品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实名登记参保。其中: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缴费;非煤矿山按照每吨或每立方米0.3元的标准缴费。
三、工伤预防费从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5%。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工伤预防、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事故勘察、疑难案例研究等工作支出。
国家和省出台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提取。
四、参保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首次医疗在12个月以内每人每天20元,延期治疗(不超过12个月)期间每人每天10元,旧伤复发每人每天5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跨地区就医乘坐城市间长途汽车,火车为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为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报销。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席等的,事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按不超过火车硬卧标准的200%报销。
(三)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可凭票据报销三日以内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日150元限额;途中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二O一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云政发〔2011〕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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