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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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扎实推进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工程三年行动计划,确保行动计划全面顺利实施,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0号)精神,结合昭通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强统筹谋划,健全体制机制,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以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提升、扩散、共享为纽带,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格局,全面激发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热情,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加快输出地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全面汇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加快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催生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新动能。
(二)目标任务。2015—2017年,全面实施鼓励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到2017年,我市基本实现主要劳务输出地县级服务设施全覆盖,依托创业园和众创空间建设发展至少1个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立20个农民工创业示范基地、120个家庭农场和一批返乡创业培训实习基地,争创1个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组织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参加创业培训3.75万人次,扶持创业2.15万人,实现带动就业4万人以上。
二、优化创业环境
(一)围绕产业发展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产业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引导、鼓励、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农产品加工业、民族民间手工艺加工业、乡村特色餐饮、民族风情旅游、家政服务和养老服务等企业,兴办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社会事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等。承接产业转移带动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进入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现代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
(二)建立创新创业促进机制。各县区要根据产业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引导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对接,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建立市场化的创新创业促进机制,加速技术和服务扩散,带动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依托其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把返乡农民工等创业人员纳入招商引资范围,贫困地区在实施整乡推进、整村帮扶中要优先给予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扶持。
(三)加快创业园区建设。各县区要充分利用闲置场地、设施等资源,打造区域化、专业化、特色化、便利化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其中,镇雄县要以技能扶贫专项行动为契机,合理整合现有资源,力争2016年建成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盐津县、威信县、永善县、水富县,要依托现有的盐津豆沙古镇创业示范社区、昭通市留守农民合作养殖基地、威信创业一条街、永善天麻种植创业园、水富温泉奇石美食创业一条街、水富邵女坪精品旅游小镇等一批富有地方特色的创业示范项目,利用现有资源和建设模式积极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乡、镇和有条件的村要结合地方特色产业园、小企业基地、旅游乡镇、商业街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一村一园”“一品一园”、返乡创业特色产业基地、返乡创业小企业基地、返乡创业一条街等特色返乡创业园,以免费或低价租赁的方式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场地。力争到2017年,全市建成一批扶持各类创业群体的创业园,同等享受全省创业园区的有关政策。
(四)推进农民工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各县区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设施和种养殖基地等资源,紧紧围绕昭通产业发展布局,整合创业培训、优秀企业示范、创业服务,打造创业示范基地。积极探索为从事以当地特色产业、农业科技、节能减排、绿色经济、循环经济、现代服务行业、高新技术等产业的农民工,经审核认定后提供“贷免扶补”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力争到2017年,全市建成20个农民工创业示范基地,相关部门要对我市优质、高效的创业示范基地积极推荐,按照实际基地数量30%的比例认定市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基地,经认定的基地由市人社局授予“市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基地”牌匾。
(五)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推广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力争到2017年,全市培育发展120个家庭农场,其中,省级示范家庭农场30个,市级示范家庭农场60个。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由市人社局授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牌匾。
(六)建设返乡创业培训实习基地。采取依托地方创业园区、众创空间建设实习基地,动员优秀乡镇企业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组织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定期到外地优秀企业实习等方式,积极建设创业培训实习基地,力求到2017年全市一批创业培训实习基地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
(七)创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各县区要根据产业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指导和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选准选好创业项目。同时,有关职能部门要建设改造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一站式创业服务,拓宽其产品销售渠道,使企业起点更高、发展更好、走得更远。
三、提升创业能力
(八)完善返乡创业人员信息统计系统。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每半年对返乡创业人员开展一次调查摸底活动,建立返乡创业人员基础台账,并将有返乡创业意愿和能力的人员情况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时,每年有针对性的对培训内容、模式、时间等方面开展典型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调研活动,并将调研结果统计后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九)开展返乡创业农民工培训专项行动。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地方返乡农民工培训需求,每年编制实施专项培训计划,扩大培训覆盖范围,提高培训的可获得性,确保每一个有意愿参加,并到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培训的返乡创业人员都能参加创业培训。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专项创业培训实施计划,结合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特点、需求和县域经济特色,开展适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实际的返乡农民工等人员专项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返乡创业人员创业能力,确保培训有实效。要结合实际,探索建立远程网络授课、面授等培训模式,灵活有效开展创业培训。要加强与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联动,支持并配合其利用自有资源对农村妇女、青年开展创业培训。到2017年实现组织返乡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参加创业培训3.75万人次。
四、加强政策扶持
(十)加大贷款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两项创业扶持政策的融资作用,为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资金扶持。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放宽行业限制,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十一)创新担保模式。县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要积极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贷款提供担保,返乡创业人员证照齐全,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可作为抵(质)押品申请贷款。积极探索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商品林权、大型农机具、农房、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抵押担保方式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贷款,有条件的县区要探索建立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切实解决返乡农民工等创业人员创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十二)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建立返乡农民工等人员的创业投融资引导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配合国家、省级创业就业投资基金,建立市级就业创业基金,并将返乡农民工等人员纳入扶持范围,重点给予资金支持。
(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县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安排一定返乡农民工创业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引导、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各级财政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将扶持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十四)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政策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上诉政策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地并落实到位。
五、完善服务体系
(十五)强化基层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依托现有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返乡创业的服务职能,设立统一标识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服务窗口,将与促进创业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进一步下放至乡镇。各县区要结合当地特点和实际工作情况,积极探索、研究、提出建立融资、融智、融商一体化创业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十六)建立“互联网+”创业网络服务体系。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平台资源,打造集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扶持服务、就业创业基金投资、网络众筹融资为一体的众创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推动当地特色产品发展,挖掘我市具有发展潜力的传统手工艺品、农副产品,将我市优秀产品推向发达地区市场,未形成网上订单的产品要进一步孵化升级,形成订单的产品要做出品牌。
(十七)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整合各类已有导师资源,结合实际情况,从贸易、服务、科技、传媒等行业及相关部门聘请优秀企业家补充创业导师资源,建立健全创业导师绩效考核制度、管理制度、激励机制,积极探索研究创业导师培训制度,规范导师团队管理,不断提高创业导师队伍专业素质,充分发挥创业导师的创业指导帮扶作用。
(十八)落实后续跟踪服务。收集、整理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后续情况资料,实时掌握其创业情况、遇到的困难、急需解决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创业导师一对一帮扶和创业担保贷款“1+3”后续跟踪服务机制,整合各部门资源,加大创业帮扶力度,提高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的创业成功率。
(十九)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运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机制,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社会组织、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资源不足等难题,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依法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相关服务。
(二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
六、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返乡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制定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政策措施。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抓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程三年行动计划纲要》(见附件)的落实,明确时间进度,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工作实效。
(二十二)建立奖惩机制。市政府每年年底对任务完成情况和服务对象抽样回访进行考核,对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县区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任务完成不好的县区和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视情况启动问责机制。
(二十三)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微信、开展专项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强化政策宣传。到2017年,每年增加5次以上针对返乡农民工专场招聘会,在招聘活动中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工作,树立优秀创业典型,对创业成功者、优秀企业、创业典型事迹进行广范围、多渠道、大力度宣传,充分发挥典型的带动作用和聚焦效应,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吸引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创业,营造出社会鼓励创业、政府支持创业、个人敢于创业的良好氛围。
附件: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程三年行动计划纲要
(2015年—2017年)
http://www.zt.gov.cn/infor/open/fggw/zfwj/201511/t20151118_339595.htm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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