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省级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省级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社〔2012〕1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30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省级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省级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省级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省级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30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中统一安排,专项用于各地组织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经费补助。

第三条省财政每年从中央下达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中按不高于1.5%的比例提取专项补助经费,与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专项补助经费一并统筹安排使用。各市、县(市、区)不得在省下达的各项移民专项资金中再行提取。

第四条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巩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成果,建立健全常态的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机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三)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收集、维护及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

专项补助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第五条专项补助经费由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移民办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上年度监测评估工作成果,监督检查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情况,本年度监测评估、监督检查和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工作计划。

第六条专项补助经费的70%以国家及省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和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系数为基础进行分配,30%由省财政厅、省移民办综合考虑各地开展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绩效及信息系统建设需要统筹分配。

第七条专项补助经费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2299项“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八条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下达给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九条各市、县(市、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安排专项补助经费。

(一)未按规定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工作,以及未按规定报送监测评估结果;

(二)未按规定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资料;

(四)截留、挪用及违规使用专项补助资金;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按规定用途和要求使用专项补助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一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对专项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补助经费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省移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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