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直接债务融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金融办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直接债务融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金融办(宁波不发),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我省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支持力度,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促进我省金融强省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助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直接债务融资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金融办

2012年10月22日

浙江省直接债务融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发挥财政杠杆对金融业发展的撬动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省(不含宁波,下同)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支持力度,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促进我省金融强省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助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金融机构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为企业主承销、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具有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格的在浙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或我省法人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为我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按年度累计发行额(以发行上市日为标准,下同)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其中,对主承销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奖励标准高于其他品种的主承销业务。

(二)两家金融机构为企业联合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按两家金融机构分别主承销金额按比例进行奖励。

第五条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宣传拓展,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相关从业人员奖励及培训。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决算管理和奖励资金的申报组织工作,审定下达奖励资金,并对奖励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监测评价,并会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做好奖励资金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金融办主要负责向各市县和企业开展银行间市场政策宣传,提高利用银行间市场融资的认知度和积极性。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省内各金融机构以一级分支机构或法人机构为单位,对本机构在上年度主承销的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认真统计核实并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一式3份,财政、人行、金融办各1份,并附电子材料)。

(一)在杭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或法人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提出申请。

(二)非在杭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或法人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财政局、人民银行、金融办提出申请。当地财政局、人民银行、金融办审核后形成初审意见,并以联合发文形式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金融机构申报材料应一并报送。

第十条金融机构申请奖励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浙江省金融机构直接债务融资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1、2);

(二)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明细表(见附3、4);

(三)发行企业在中国货币网上发布的债券发行公告。

第十一条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根据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情况,会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对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根据审核确认的结果,对在杭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或法人金融机构,省财政厅将审定后的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金融机构;对非在杭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或法人金融机构,省财政厅将审定后的奖励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到当地财政局,由当地财政局拨付到相关金融机构。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省内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并规范使用奖励资金。各初审部门要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每年申请债务融资奖励资金时,应将上年度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建议等。

第十五条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将金融机构主承销债务融资情况作为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会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定期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三年内取消奖励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查处。地方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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