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 文号:浙海渔发〔2014〕5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工作规则》经省局2014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4年3月20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工作规则
(2014年3月17日省海洋与渔业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局各项行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本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切实履行工作职能,着力构建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机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大力推进全省海洋与渔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
第三条本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局领导、处室负责人职责
第四条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忠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攻坚克难,勇于开拓,敢于担当,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本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本局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局全体会议、局务会议等,研究决定本局工作中的重大行政事项。局长外出或学习期间,由局长委托一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六条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局长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副局长协调商量。
第七条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局长领导下,按照分工协助局长或副局长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局办公室主任在局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局日常工作。
第九条本局各处室实行处长(包括主任、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副主任,下同)负责制。处长在局长和分管局领导的领导下,负责主持处室全面工作,向局领导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条副处长协助处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室分管工作;受处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
第三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进一步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切实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
第十二条拟提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建设项目等,应由局全体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提请局全体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必要时须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局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四条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局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十七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省政府提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依法制订、修改或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十八条相关处室草拟部门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由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发布后按规定报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条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切实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一条局全体会议、局务会议和局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的政策、标准、规范性文件,除按规定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按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三条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按照规定要求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加强系统内部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基层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重视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坚持“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根据分管内容“一岗双责”的信访领导体制和局办公室牵头组织、涉事处室协作配合的信访工作机制。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规范信访工作程序,严格信访工作要求,依法开展信访事项处置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七条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考评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和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行政问责,提高政府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十八条按照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二十九条厉行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坚决反对奢侈挥霍、铺张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大力推进预算决算公开,严格执行预算。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
第三十条领导干部要明确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求,严于律己,严格执行党纪国法和相关的政治、组织纪律,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局根据民主集中决策、分工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局全体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专题会议和处务会议议事制度。
第三十二条局全体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由局领导、副总工程师和局机关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视情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局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全局性工作;
(二)讨论决定全省海洋与渔业工作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等重大事项;
(三)汇报交流各处室和有关直属单位阶段性工作情况,研究布置阶段性工作任务;
(四)研究其他需要提交局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局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局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
第三十三条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或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召集并主持,由局领导、副总工程师和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驻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议题需要安排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落实工作;
(二)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要点、方案;
(三)审定部门预算、重大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以及项目用海审批、重大海洋工程环境评价项目、重大行政执法方案;
(四)审定法规草案建议、制度规范、重要行政事务;
(五)听取重要业务工作汇报,审定上报、下发的重要业务文件,研究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六)研究其他需要提交局务会议讨论的问题。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局长可根据工作情况临时决定召开。
第三十四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召集并主持。局领导、副总工程师和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驻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其他有关人员可视情列席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局领导交流分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
(一)前一阶段工作进展情况;
(二)下一阶段主要工作任务设想和打算;
(三)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需要协调的相关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原则上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召开,必要时,局长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会议时间与局务会议合并召开。
局领导会前应听取分管处室(单位)有关月度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掌握工作动态并做好发言准备。
第三十五条局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由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召开,议题和参加人员由主持人确定。局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调落实本局的决策或专题研究重要专项工作;
(二)研究处理属于局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三)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四)其他需纳入局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提请局全体会议和局务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由主办处室(单位)先将相关材料送局领导审阅、签批同意后提出,由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确定。
局全体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书和上会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十七条局领导不能出席局全体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的,向局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参加或列席局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的,向局办公室请假并报告局长。各处室(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三十八条局全体会议和局务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局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局领导签发。局长办公会议一般不编发纪要。
第三十九条建立处(室)务会议制度。涉及业务工作和内部建设等重要事项须经处务会议研究决定。处务会议由处长主持召开,会议议题及参加人员由处长商副处长确定。处务会议次数根据处室实际情况决定,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十条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其他业务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召开业务会议实行报批制。各处室须在每月20日前将下月会议计划报局办公室汇总,月底前局办公室将会议汇总和初审结果报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审批。未报批或未获同意的业务会议一律不得召开。事项紧急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的,可临时报批。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形式召开。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一条公文处理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印发文件如涉及多个处室(单位)职权范围内事务,且处室(单位)之间有分歧意见的,主办处室(单位)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单位)应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办理建议,由局办公室协调;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再报局领导协调。
除省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向省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局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四十二条省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由局办公室根据内容和分工,分别报送局长、分管局领导阅批。
对省领导批示明确要求本局办理的批示件,各承办处室要高度重视,随收随办,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报送本局的公文,由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和处室职能分工提出拟办建议,呈局领导批办,重大事项报局长审批。
第四十四条局领导批办公文时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对于请示性公文,签名或圈阅则表示“同意”;对于报告性公文,签名或圈阅表示“已阅知”。
局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批示件的登记、拟办、承办、督办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提高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十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行文管理。各处室拟制以局文号印发的公文,须由主办处室负责人审核把关并签字,如有需要,送其他处室会签后,经局办公室核稿,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或报主要局领导签发。
第四十六条以局名义印发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等重要公文和上报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省委、省政府等“请示”、“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审批签发。
拟以局名义印发的普通公文,一般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内容涉及多个局领导的,由涉及的局领导逐人签发,必要时送局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要切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中央、省级文件已发至县团级且要求明确具体的,一般不再发贯彻意见;已公开发布的文件不翻印、不转发;未公开发布,但要求明确具体的,直接翻印下发,不予转发。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公文制式一律使用函件。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第十章纪律和作风
第四十八条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本局的决定,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得发表任何与上级和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事先未经局研究同意,各部门不得以局名义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不得发表涉及局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
第四十九条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条局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改进新闻报道。
第五十一条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再请示局长批准同意后交局办公室备案;其他局领导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须请示局长同意。
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直接向处室负责人请示报告。
第五十二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和活动情况向其上一级领导汇报;参加会议、活动带回的重要材料,要及时交局办公室归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局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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