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

浙民优〔2012〕48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和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二、标准和经费

部分烈士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30元,差额部分70元由省级财政按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数对各地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足。今后,中央提高补助标准时,我省将相应提高补助标准。

三、申报和认定

按照个人申报、初审把关、会审认定顺序,认真细致做好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要进行政策宣传,同时搞好摸底调查工作,确保做到不留死角、不出错、不遗漏,实事求是地将相关人员查实、核准。把好初审关,对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张榜公示。乡(镇、街道)要把好复核关,做好相关登记。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应组织专人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会审认定。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确保认定工作稳妥有序地进行。

四、信息录入

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人员档案和数据资料,及时统计人员数据。县级民政部门应于今年3月26日前,将符合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烈士子女档案资料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系统。

五、工作要求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做好人员的身份核查认定、数据统计上报等各项工作。加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作,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顺利推进。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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