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当调整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文号:浙人社发[2009]29号
颁布日期:2009-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适当调整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29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行业单位,省级各单位,部属有关单位:

为确保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国前老工人的退休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建国前老工人增发退休金。其中,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每人每月增发6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每人每月增发4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每人每月增发300元。

二、符合享受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建国前老工人,可将这次增加的退休金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三、增加退休金所需经费,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各地要抓紧按照本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审核把关,认真做好建国前老工人的退休待遇调整工作,确保今年6月底前将增加的退休金发放到位。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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