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温州生态园总体规划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温州生态园总体规划的批复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 文号:浙政函〔2016〕24号 |
|---|---|
| 颁布日期:2016-0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温州生态园总体规划的批复
浙政函〔2016〕2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温州生态园总体规划(修编)(2014—2030)》的请示(温政〔2014〕60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温州生态园总体规划(修编)(2014—203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总体规划》实施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保护建设方案,把温州生态园建设成为以生态保护为重点,瓯越文化为内涵,集生态、旅游、休闲等综合功能于一体的城市生态绿心。
三、合理确定规模与容量。《总体规划》确定的温州生态园范围为温州生态园建设保护区范围,由三垟湿地和大罗山地区组成,总面积113.21平方公里。其中,三垟湿地面积约10.67平方公里,大罗山地区约102.54平方公里。综合考虑生态环境容量,温州生态园范围内旅游环境容量确定为4万人/天。
四、优化布局结构。遵循“生态保护优先、适度利用”的原则,建立适应生态保护建设框架的用地布局。顺应地形、地势,尽量利用原有村庄场地进行相关设施建设。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目标,形成“两核、两片”(即三垟湿地生态景观核和大罗山生态景观核,三垟湿地片和大罗山片)的圈层式生态保护建设框架。
五、加大保护力度。强化对生态敏感区域、主要水源地和水系、风景资源、历史文化古迹的保护,重点突出对湿地生态景观和山林植被的保护。遵循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重原则,维持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总体规划》是温州生态园保护和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园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你市要加强对温州生态园保护建设工作的领导,省建设厅等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与监督,保障《总体规划》的有序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