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水利水电工程隧洞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水利水电工程隧洞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水利厅 | 文号:浙水人〔2009〕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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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水利水电工程隧洞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浙水人〔2009〕24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义乌市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局)、总站、中心:
今年一季度以来,我国一些地方接连发生较大以上在建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2009年2月16日9时30分左右,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野三河水电站引水隧洞工地发生瓦斯燃烧事故,造成现场正在施工的7名作业人员被严重烧伤和撞伤,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3月11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二十四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公司在江苏省镇江丹阳市吕城惠济村劳务人员租用的一处生活用房发生爆炸并坍塌,造成11人死亡、20人受伤。为吸取事故教训,促进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展,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水利水电工程隧洞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办安监〔2009〕99号)精神,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要求:
一、切实落实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国水利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和有关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当前水利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特别是隧洞施工和高边坡、基坑、起重、模板、脚手架、车辆运输作业以及易燃易爆场所等,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设计、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施工安全生产负总责,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管理的重点。各地要检查督促参建各方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观念,做到不安全坚决不生产。
二、做好隧洞施工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隧洞施工中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多,承担的安全风险大,各参建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加强对隧洞施工中爆破、通风排烟、支护、施工用电、汛期施工等方面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严格实施隧洞施工规程规范,在准确掌握地质勘探资料、完善设计方案的基础上,采取防范爆破、塌方、炮烟中毒等事故的安全措施。在有透水层的隧洞施工,要加强对透水点的检测并落实防治措施,做好突水、涌水和透水的应急处置,制订应对隧洞水害的应急预案。
三、加大对隧洞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地要认真开展隧洞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组织、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深入检查。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工地办公场所和宿舍、施工临时设施、爆炸物品仓库和油库等地点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采取有力措施,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确保整改到位。
四、加强对隧洞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各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制度标准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及员工住房选址、生活设施条件等的监督检查,切实改善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生活和作业条件。要强化安全生产事故行政问责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防范事故的具体措施。
五、加强对隧洞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各地要督促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结合《浙江省水利安全生产警示录》学习,加强对隧洞施工易发事故环节的分析研究,强化对施工人员特别是民工关于爆炸、塌方、炮烟中毒事故等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技能。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预案演练,使施工人员掌握逃生方法,确保施工人员生命安全。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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