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活动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活动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司办〔2012〕69号

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处室、省律师协会:

重大活动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重大活动档案资料收集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重大活动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活动档案资料收集范围。重大活动档案资料是在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重大活动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领导来我省、我系统的视察活动;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与司法行政工作有关的会议;国家部委在我省召开的与司法行政有关的重要会议;国内外有影响的组织、专家、学者、考察团来我系统的考察;全系统的重大庆典、纪念活动;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抢险救灾活动;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和事件。凡是符合以上界定标准的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资料都属于收集归档范围。

二、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的形式。其形式主要包括:文件、讲话、记录、宣传报道、题词等重要文字材料,录音、录像、照片资料,有纪念意义的标志性实物,获得的各种荣誉牌匾、锦旗、证书等,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三、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遵循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进行。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于次年3月底前向省厅办公室移交。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由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负责;其他承办单位及负责新闻报道、接待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并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移交。纸质、实物档案应移交原件,录音、录像、照片、电子文件等特种载体档案可移交复制件,承办单位可保留档案副本或复制件。重大活动档案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每年由厅办公室统一报送省档案局登记备案。

请各单位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对重大活动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务必做到接收及时、收集完整、整理规范、保存安全、查阅便捷,为推进服务“文化大省”和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2年10月18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