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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审查不予办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手续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文号:浙府法函〔2010〕168号 |
|---|---|
| 颁布日期:2010-06-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审查不予办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手续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报送的《关于上报临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相关问题的请示〉的请示》(台府法〔2010〕3号)悉。经研究,并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意见,现函复如下:
退休办理是指政府在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对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种行为。退休条件包括年龄和年限两个要素。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常退休的年龄要素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50周岁;年限要素是:工作年限或缴费年限满10年或15年(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缴费年限代替了工作年限)。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现行法律法规与政策之间的衔接。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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