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 文号:杭建工发【2009】527号 |
|---|---|
| 颁布日期:2009-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杭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工发【2009】527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已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中,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立杭州市安全施工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提供论证专家资源。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市建委每年组织市建筑业协会对专家的论证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取消其论证专家资格。同时根据论证工作需要,及时更新专家库,适当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五条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专业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一)深基坑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垂直度纠偏);
(四)脚手架工程;
(五)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六)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七)人工挖孔桩工程;
(八)地下暗挖工程;
(九)顶管工程;
(十)水下作业工程。
精通上述多个专业的专家可同时登记多个专业。
第六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五)身体健康,能参与并能够胜任专家论证工作。
第七条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有关单位的邀请,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活动;
(二)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对需论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独立审查,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专家论证咨询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介绍;到被论证的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咨询、查阅相关资料;
(四)在遭受与论证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有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控告的权力。
第八条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
(二)认真诚恳、客观公正地为委托论证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三)论证会之前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并按要求填写书面的《专家论证初步意见书》,于论证会召开时提交给专家组长;
(四)签署专家组形成的论证报告,对论证报告负责。
第九条专家库专家应当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申报人如实填写《杭州市危险源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论证专家推荐表》;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签署意见、盖章后,报杭州市建筑业协会,已退休人员直接报送。各县、市(含萧山区、余杭区)的专家推荐表应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
(三)提交《推荐表》同时,要求附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曾参加施工或审定的专项方案业绩;
(四)市建委组织市建筑业协会对专家资格的核查,并由市建委进行审核。列入专家库的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的由市建委正式发文并在网站上公布专家库名单。
第十条有关单位组织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时,选择的专家必须是市建委公布的专家库中符合相关专业类别要求的有效期内在册专家。
市建委尚未公布专家名单的专业,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特殊工程,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需邀请专家库内跨专业的专家或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与的,必须事先报市建筑业协会审定,应满足专家库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凡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代建)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二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组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省、市的有关规定设置,并设组长一名,负责牵头组织本专家组开展安全论证工作。
第十三条市建委组织市建筑业协会不定期对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考核。其中专家提交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专项方案论证报告》的工作质量,将做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建委核实后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公布:
(一)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及管理规定进行安全论证的;
(二)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严谨,业务不精,敷衍了事,存在诚信问题的;
(三)所签署的论证报告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除领取正当的论证咨询酬金外,违背职业道德,收受委托论证单位的其他财物或好处的;
(五)由于个人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活动的;
(六)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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