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劳动保障系统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实施意见
关于在全市劳动保障系统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杭劳社法[2010]1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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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在全市劳动保障系统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全市劳动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在全市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要求,现就劳动保障系统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重要性的认识
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执法为民的内在要求。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一种手段,通过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利于更好地尊重相对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在执法中普及法律知识,帮助相对人查找存在问题,促进其依法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体现执法为民。
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和谐共建的现实要求。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可有效缓和行政处罚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不了解法律法规或执法者方法简单造成的矛盾,使执法者与相对人处于平等地位,坦诚沟通,以理服人,促进和谐共建。
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增加执法过程的说理工作量,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展现行政机关的良好执法形象,建立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行政执法机制。
二、分步实施,确保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全面推行
本着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内全面推行说理性处罚决定书。
1、动员部署阶段(7月底前)。在市局召开动员部署和培训会的基础上,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要及时进行动员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目标、计划、要求和人员、职责。
2、学习培训阶段(8月底前)。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的骨干培训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组织,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培训、讲座、座谈等多种形式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学习《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操作规范》(附件1),使全体行政执法人员掌握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要求和说理、说法的技能,全面提高制作水平,同时也可以选取典型案件探索制作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全面实行阶段(9月开始)。从今年9月份开始,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在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全面推广实行,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所有应说理的处罚案件全部制作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形式可参照范本,培训时另发)。
三、明确要求,提高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质量
要从规范处罚决定书的格式、增强处罚决定的说理性入手,进一步提高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水平。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交待案件的来源,说明违法的事实,列举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明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说明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信与否的理由,阐述对当事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要做到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详略得当、叙事完整、说理充分,语句流畅、用字准确。具体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说法理。就是运用法理对案件的定性、情节、处罚等问题做透彻的分析说明。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信与否的理由应叙述清楚。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规定,客观分析当事人的违法性质,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文的内容,说明当事人的行为具体违反了该法条的什么禁止性、义务性规定,构成什么行为;详细引用与禁则、义务性规定相对应的罚则条文。
二是说情理。即对案件的分析判断要符合主体客观背景以及案件发生的原因和社情民意,从而使处罚决定合乎情理。在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手段、社会后果客观评价的基础上,对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理由、法律依据作必要的说明,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法合理。
三是说文理。每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是论证违法行为的论说文。要求必须做到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严谨、逻辑严密、说理透彻。在文字表述上,必须做到用词准确、文理通顺、详略得当。通过说理能把整个案件的处罚程序交代清楚,使当事人知法、知情、知理,化解矛盾,消除阻力,提高执法满意度,促进和谐执法,减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产生。
各地各单位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这一提高办案质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的基础性工作,指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的落实,抓好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加强检查指导,把好处罚文书的审核关,并对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性核评表》(附件2)进行自我评估。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将作出的第一份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市局法规处备案。
附件:1、《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操作规范》
2、《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性核评表》
http://www.zjhz.lss.gov.cn/html/zcfg/zcfgk/ldbzjc/38795.html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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