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7-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在现有基础上增加50元。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经费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由年人均1080元调整为1130元。

二、服务经费增加的50元用于企业退休人员下列项目支出:

1、文娱健身活动费从年人均40元调整为80元。

2、年人均增加10元专项用于企业退休人员自我服务骨干队伍建设。

三、经费来源。已移交街道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增加的活动经费,按移交前所属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个体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费用,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

新办理移交街道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仍按每人每年190元标准和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服务经费。增加的服务经费,按退休人员移交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萧山区、余杭区按本通知要求调整服务经费标准,并落实所需经费。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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