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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 文号:杭人社发[2011]360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1]360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待遇标准调整
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由原每月490元调整为510元。
二、个人缴费标准调整
1、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标准调整后,按相应比例调整新增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由原每月275元调整为286元。
2、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调整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按每月286元标准扣除。
三、执行时间
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调整方案。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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