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关于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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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杭人社发[2011]350号
关于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九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其职工本人工资确定。职工本人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该单位已经确定的费率计算。
二、用人单位到相应的社会保险参保地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新增或减少变更,职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月向社会保险参保地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用人单位应缴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由各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报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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