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卫生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卫生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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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卫生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杭卫发〔2012〕247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属及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构建“和谐卫生、民本卫生”,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方面的作用,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1〕98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11〕3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卫生系统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市卫生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健康杭州”战略,通过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法,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着力排查化解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重大、复杂矛盾以及新的矛盾和纠纷,提高行政调解成功率,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实现“小纠纷不出单位,大纠纷不出卫生系统,疑难纠纷不出市”,确保卫生系统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医疗卫生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摸和依法处置,落实管理责任,认真积极履行监管职责。
(二)调解优先原则。要立足预警和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调解。要树立调解优先的意识,能调尽调,当调则调,把行政调解贯穿于处理矛盾纠纷的全过程。
(三)合法合理原则。开展卫生行政调解要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注重法理、事理、情理的有机结合,调解结果既要体现公平正义,又要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
(四)及时处理原则。对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各级卫生部门要依法履职,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不得以调解为名久调不决或者久拖不结。
三、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对下列矛盾纠纷可以依法开展行政调解:
(一)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各类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机关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三)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职权的介入而引发的行政纠纷。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运用行政调解等手段依职权重点解决医院管理、医德医风、医疗纠纷、医疗服务、人事待遇、食品安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以及卫生执法等领域的行政争议或民事纠纷。
四、调解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行政调解启动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行政调解时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注意的事项等相关内容,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工作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组织与开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派具有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工作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对于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亲自主持调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还可根据案情需要邀请医学、药学、法学、管理学、心理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当事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代表以及其他社会专业调解力量参与调解。开展行政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地记载调解的过程、内容;调解时要注重收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要时也可进行现场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利害、析法明理,区分责任,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沟通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三)终结与回访。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签订调解(和解)协议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制作行政调解书,案件处理程序终止。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行政机关依法制作的行政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及时跟踪、回访协议或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积极促成调解目的的实现。
经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或协议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调解程序,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引导当事人通过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渠道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要强化行政调解的责任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本单位的行政调解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本单位信访纠纷行政调解室,认真履行行政调解工作职责,确保行政调解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行政调解工作监督机制,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建立行政调解典型案例指导和学习培训制度,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纳入目标管理,督促工作落实。市卫生局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把行政调解和信访纠纷化解处置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内容,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抓好行政调解“领导、机构、人员、场地、经费、责任”六个落实。积极参与本级大调解平台建设,加强同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衔接,对不属于本单位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权部门提出。积极探索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种调解的有机联动机制,实现优势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最大程度地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各地要及时报告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认真总结调研本地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成功经验,及时查找存在的不足,并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以及成功经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人民群众了解、支持、参与行政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
杭州市卫生局
201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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