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农民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委办发[2011]105号
颁布日期:2011-09-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农民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农民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原参加农民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统一变更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从变更参保缴费之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继续在杭参保了人员,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参加农民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市委[2010]13号)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委办[2008]4号)第十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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