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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湖政发〔2010〕14号 |
|---|---|
| 颁布日期:2010-03-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湖政发〔2010〕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0〕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市区(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98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0元/小时。德清、长兴、安吉三县行政区域内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9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7.3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三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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