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办法和单位资产财务清理审核交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办法和单位资产财务清理审核交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4〕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政府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办法》和《湖州市政府机构改革单位资产财务清理审核交接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2日

湖州市政府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办法

为切实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处置涉改单位档案的归属和流向,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完整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政府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机关部门历史真实面貌。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认真做好原部门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和新建部门建档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切实做好政府机构改革档案处置工作

(一)在机构改革中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建立综合档案室,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和安全集中保管利用所需的设施设备,切实做好本单位的档案工作。

(二)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的部门和单位的全部档案,规范整理后移交市档案馆。

撤销后改为委、办、局管理的下属部门或单位,其档案暂时由改建后的部门或单位管理。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合并成新的部门或单位的,原部门或单位的档案应及时移交市档案馆,其今后形成的档案由新成立部门和单位负责建档。确因工作需要,经市档案局同意后,可将原部门或单位的部分需要保留的档案,暂由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保存和利用,纳入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统一管理,根据档案管理相关法规分期分批移交市档案馆。

(四)一个部门或单位的职能和内部机构分解为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其档案不得分散,应作为一个立档单位全部移交市档案馆。确因工作需要,经市档案局同意后,可由承担主要职能的新建部门或单位作为单列全宗保管,并同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商定该部分档案的查阅利用及其他问题。

(五)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化的部门或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部门或单位继续保管,并延续原有全宗,不得分散。

在机构变动前,机构变动的部门或单位应依据以上处置要求,对本部门或单位档案归属和流向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市档案局。机构变动的部门或单位,在机构变动前后的全宗划分,原部门或单位档案的归属和流向,以及今后新形成档案的管理问题,由市档案局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研究后确定。

机构改革过程中,如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报市档案局,市档案局将根据机构变动部门或单位的实际情况,及时开展组织协调,妥善处理机构改革过程中的档案争议问题。

三、加强领导,切实依法依规加强档案管理

(一)机构变动的部门或单位的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工作,由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并明确分管领导,专门落实档案收集、整理人员和档案整理经费,以确保所移交档案符合规范并按时全部移交市档案馆。

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在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先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并在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方可离岗。

(二)凡因部门撤销、职能调整,领导干部必须将保存的公务文件、材料,移交原部门档案室统一整理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存、带走、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

(三)机构变动的部门或单位向市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必须符合市档案馆有关档案接收标准。移交的档案应经过系统整理和数字化处理,并附有立档单位组织沿革、全宗介绍、案卷级和文件级电子目录等有关材料。

(四)机构变动的部门或单位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必须在机构改革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办理好交接手续;因档案系统整理和数字化处理无法按时完成的,必须制订延期移交具体实施计划,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落实相关经费,确保后续档案交接工作顺利。新组建的或单独设置的部门必须在机构改革通知下发后半年内,依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号令)要求,将本部门制定的收集档案的范围报市档案局备案。

(五)市政府机构改革中形成的档案整理移交工作,由市档案局牵头抓好监督指导,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湖州市政府机构改革

单位资产财务清理审核交接工作办法

为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5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按照谁管理谁清理、先清理后合并的原则,确保市政府机构改革单位资产财务清理、审核、交接等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范围及内容

凡机构改革中涉及撤、并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撤并单位”),其所有预算内外资金以及形成的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存款现金、对外投资和债权债务,当年的全部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账户、财政票据及历年的财务会计档案等,均属于清理、审核的范围和交接的内容。

三、方法、步骤及政策

(一)工作机构

1.为加强对撤并单位资产财务清理和交接工作的统一领导,市政府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或相关领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财产清核组,市财政局局长兼任组长,市财政局和涉改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和涉改单位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组员(人员名单根据涉改单位情况另行确定)。

2.按照“谁管理谁清理”原则,撤并单位建立资产财务清理工作组(以下简称“清理工作组”),由撤并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单位资产财务清理、审核、交接和政策落实等工作。清理工作组人员名单在改革开始后三日内报送财产清核组。

3.新组建的行政事业单位建立资产财务接收工作组(以下简称“接收工作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验收、确认和接收工作。接收工作组名单在改革开始后三日内报送财产清核组。

(二)清理工作

撤并单位资产财务清理工作的开始时间原则上确定为改革动员会宣布该单位撤、并的当日。撤并单位在财产清核组布置清理工作后七日内完成资产财务清理工作。具体步骤和要求如下:

1.账户的冻结及开设

撤并单位自改革动员会宣布撤、并之日起,其所有资产和账户,一律暂时冻结,并由本单位资产财务清理工作组立即开展清理工作,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理必须同步进行,务必在七日内完成。新建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开设新的银行账户,经费开支由新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2.财务的清理

撤并单位截止冻结日已发生但未入账的会计事项,应以合法的凭证为依据,按规定补记入账,然后以冻结日为结账日,结清所有账户余额,并按规定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做到账账、账表相符。各项资金,不论预算内还是预算外,不论自筹还是上级拨入,其收支和结余均应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如实填报。同时要结合收支清理票据并按规定办理缴销。

3.实物资产的清理

撤并单位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材料物资等实物资产,应按原归属全面清查盘点、登记造册,并与各有关会计总账、明细账、辅助账核对,做到账实相符、权属清楚。对在清理中发现账实不符的,应责成有关经办人员负责查清原因,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属于账外资产的,要如实填报,并作资产盘盈处理,补记入账;属于盘亏的资产或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由原归属单位提出报损或报废处理意见,并在清理情况报告书中作出说明,不作核销处理,待新建单位组成后,由新建的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财产清核组审核批准后,再作处理。

4.账户及账户余额的处置

账户冻结后,撤并单位在银行(含信用社,下同)开立的所有账户,一律只进不出;截止结账日结出的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加盖银行公章)相符,填列单位基本情况表;结账日后发生的银行存款进账业务凭证,可暂由原单位财会机构存放、妥善保管,待清理结束后再调整账户;各种银行空白支票、存折、储蓄卡、印鉴以及票据等一律停止使用,并填列清单,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以备交接。库存现金必须与账面余额核对一致后,全额缴存开户银行;结账日后收入的现金,应及时如数缴存银行,不得坐支动用,有关收据等凭证暂由原单位存放、妥善保管,待清理结束时再调整有关账户。

5.债权、债务的清理

撤并单位必须对截止结账日的债权、债务以及对外投资(包括有价证券)等有关账户的余额,逐一进行清理,并与有关明细账、辅助账核对相符,分别编造明细清册,落实债权、债务和投资收益。单位、个人的欠款,原则上应在清理期收回。对少数已成呆账、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也应案存账清,列出分户明细账,由原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在清理情况报告书中作出说明,暂不销账,待新建单位组成后,由新建的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财产清核组研究处理。

6.会计档案的清理

撤并单位应按会计档案有关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清理。

7.资产财务的分配

清理工作基本结束后,应写出资产财务清理情况报告书(包括清理工作概况、各项内容的清理情况、资产财务分配意见、形成的清理资料情况、重要事项说明、需移交的遗留问题),并编制各类资产财务清理清册,报送财产清核组审核确认。

资产的分配,原则上按本次机构改革中划定的职责、人员等情况进行确定。具体为:对一般办公设备随人划转;对公共办公设备按职责分配;对房屋、交通工具等按工作需要分配;独立核算的整体划转单位的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单位;对整体划转到区的单位按移交方案确定。具体由部门与接收单位对接后提出分配方案。

(三)交接工作

财产清核组收到撤并单位提交资产财务清理情况报告书、资产财务清理清册后,做好审核并报批,同时报市政府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领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撤并单位根据有关批复文件,进行资产财务的分割,并将分割后的资产财务等移交给新建单位,整体划转到区的单位,其资产财务等移交给区财政部门,并在三日内全面完成资产财务合并交接工作。

新建单位资产财务接收工作应事先就交接工作有关事项作出具体的安排,并在三日内办理资产、档案资料完整交接和财务并账等有关手续,做到交接到位、手续完备、不留尾巴。交接工作全部结束后,原冻结账户,经财务清核组同意后指定新建单位通知解冻,并按规定办理转账、注销;涉及待处理的遗留问题,由新建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产清核组统一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交接工作责任人统一明确如下:

移交责任人为原单位主要负责人;

移交经办人为原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和会计;

接收责任人为新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涉及区的为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

接收经办人为新建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和会计(涉及区的为区财政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

监交人由财产清核组指派。

四、财政及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一)部门预算调整工作

对新组建的单位,市财政局根据其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核定各单位的经费预算;对个别人员调动的单位,待人员增减变动时一并调整原单位的支出预算。

(二)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新组建的单位,要健全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建立财务规则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调整期人员工资发放等工作

撤并单位的人员工资发放工作按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新建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正常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工作人员“三保一金”等关系转移对接工作。

五、严肃财经纪律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认真组织开展资产财务清理等工作,所有资产必须如实上报,不得虚列谎报,不得隐瞒或擅自转移,不得擅自核销处理损失,不得销毁会计档案。改革期间严禁挥霍浪费,对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

涉改单位在资产财务清理、审核和交接工作中,如遇本通知尚未明确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向财产清核组反映,经统一研究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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