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湖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湖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3〕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湖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1日

湖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文化,加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进一步促进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表彰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且技艺精湛、成绩显著的人员,根据《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推荐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从事工艺美术专业设计、制作(主要工艺)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

(三)具有工艺美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有较高的艺术造诣、艺术修养和丰富的制作经验,作品风格独特、技艺精湛,是工艺美术精品设计制作的主要完成者或主要参与者,为同行所认可;

(五)符合上述(一)、(二)项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

1.对我市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社会效益明显并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在品种和技艺方面有重要创新或重大影响者。

2.具有初级工艺美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艺术造诣和艺术修养突出,成绩显著,其作品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者,或国家级工艺美术行业协(学)会组织的全国性工艺美术作品评审特等奖(金奖之上一档次的奖项)的直接设计制作者。

3.属我市重点抢救性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传人和设计制作者。

第四条符合评审推荐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县区经信委(发改经委、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能反映本人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业绩和水平的材料、相关证明及代表作实物,由县区经信委(发改经委、经发局)会同县区人力社保局初审后报市经信委,推荐材料经市经信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递交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五条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由15-20名成员组成。其成员由市经信委和市人力社保局于每次评审前从湖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湖州市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分别由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工艺美术大师、高等院校教授、文化艺术部门专家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经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启用。专家库成员应定期调整。专家评审等相关费用,在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评审前可以采用专家面试、当场制作、作品展示等形式,提高评审质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评审制度和程序,做到评审条件公开、评审程序公开、评审结果公开。采用作品当场制作形式的,现场制作成绩占总分的80%,作品展示及相关资料占总分的20%。

第七条符合评审推荐条件并申报湖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规定的申请表格;

(二)申报者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的经历和相关资质证明;

(三)代表本人业绩和水平的作品实样3—5件(特殊情况除外)及作品介绍、获奖证明;

(四)县区相关行业协会或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推荐,并附推荐书。

第八条评审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审条件,从严掌握破格条件,真正把我市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最具代表性、充分体现我市地方特色和传统艺术风格的人才评选出来。

第九条出席评审会的评委不得少于7人。评审会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评审结果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

第十条经公示后的评审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市经信委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湖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湖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每4年举行一次。同时对已授予“湖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人员进行复审。评审、复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等,于每次开展评审及复审工作前公布。

第十二条“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候选人应从“湖州市工艺美术大师”中推荐产生。

第十三条“湖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经信委和市人力社保局核查属实,报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事迹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因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在同行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及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管理工作中,有舞弊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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