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湖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对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整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增强,职业病高发态势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是,我市产业结构比较特殊,尤其是石料等建材业、铅等重金属业和化工业相对发达,导致尘肺病、职业中毒多发。部分地方没有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关系,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日常监管存在薄弱环节,劳动者个人防护意识不强,全市的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职业病发病人数仍然较多,以尘肺病为主的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职业病危害范围广,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群体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源头控制,落实防护措施,采取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综合防治能力显著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明显增强,工作场所作业环境不断改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到2015年,具体指标为:
——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特别是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率达到95%以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前期预防机制基本建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8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85%以上。
——职业病防治监控覆盖率达到85%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网络,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持证上岗。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强化职业病防治的管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2.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存在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管理。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4.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在建材、木材加工、蓄电池、化工等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须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审查或验收合格后,方可立项、施工或投入使用。要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2.严格执行卫生防护距离制度。对重点行业,严格按国家标准及规定落实行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当地政府须做好卫生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严格控制周围的用地性质,严禁在卫生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居民点、文教卫等环境敏感设施和建筑,确保周边环境卫生安全。
3.加强职业病危害信息管理。完善现有职业病危害网络报告和信息系统,实现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开展矽肺、铅中毒、苯中毒、职业性肿瘤和放射性职业病等重点职业病的监测,按照动态监控、及时预警的要求,逐步建立职业病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三)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以矿山开采、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水泥、机械等行业为重点,进一步推进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能源政策、环保政策、产业政策,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职业病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石料(石英砂)厂、小机械厂等。
2.职业中毒防治。进一步加强对蓄电池、木质竹质家具、化工等企业的监督检查。实施铅、苯、甲醛、二氯乙烷、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二甲基甲酰胺等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严防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企业的技术改造,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强对料位仪、测厚仪、探伤机等核技术应用行业和放射诊疗机构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
1.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市及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设立职业卫生科,承担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按照《浙江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浙编办〔2006〕8号)足额配置。
2.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建设。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人才培养和设施配备,使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资质认定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至2012年底,确保各县至少有1家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各县(区)至少有1家具备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
3.加强职业病医疗救治网络建设。市和县(区)要重点培育一家医疗机构承担职业病医疗救治工作。至2013年底,建立覆盖全市的职业病医疗救治网络,基本满足职业病医疗救治需求。相关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职业中毒救治物资、个人防护用品和特效药品,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
(五)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和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进一步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控制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开展患职业病职工的康复工作,逐步完善适合我市实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三、部门职责
建立由政府牵头、部门共同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协调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业病防治责任。
(一)发改委。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产业政策时体现职业病防治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对涉及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
(二)经信委。在制定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时充分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企业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产业;依法依规做好对涉及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
(三)财政局。根据本辖区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逐年增加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的专项经费。
(四)人力社保局。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的工伤保险政策,督促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劳动关系认定和劳动关系争议仲裁,打击非法用工和使用童工行为;组织对职业病病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待遇。
(五)环保局。做好对涉及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对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审批、监督工作。
(七)科技局。重点支持研制、开发、推广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八)卫生局。负责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牵头负责对各县(区)落实本规划目标的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九)建设局。配合做好涉及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卫生审查工作。
(十)工商局。负责向其他部门提供企业注册登记和变更的基本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规定,查处无照违法生产经营和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十一)总工会。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对集体合同中有关职业病防治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和协助落实有关女职工劳动卫生保护的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纠正;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域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开展重点职业病危害的专项治理,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职业病危害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予以曝光。
(三)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
(四)强化考核。市卫生局要牵头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式,对规划目标实行年度考核、评估,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市卫生局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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