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湖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号公告)、《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浙政令第21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就中心城区(以城东南北向318国道为界)范围内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工地围挡管理

(一)建筑工地

房屋建筑工地围挡(围墙)应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出资搭设,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围挡施工图设计,并按设计要求施工。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市区主要路段和其他涉及市容景观道路两侧范围内的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道路交叉口要保证道路的安全交叉停车视距。围挡须坚固、稳定、安全、美观、整洁,宜采用砖块、空心砖、双层夹心彩钢板等硬质材料,不得采用彩条布、竹笆等,并对围挡外侧进行视觉美化处理。围挡的设置位置及外围广告应当经市行政执法局许可后方可施工。

(二)市政工地

有条件进行封闭施工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其围挡的形式、高度、使用的材料等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地的相关要求设置。不具备封闭施工条件的,应在行人、车辆往来频繁或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采用定型化护栏围挡,高度不得高于1米,并在围挡上设置反光标志和警示灯,确保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围挡应当经常清洗,破损的应当及时更新。采用其它方式围挡的,应当确保安全、醒目、整洁、美观。

(三)拆除工地

市区主次干道两侧房屋拆除施工区域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设置临时实体围挡或连续封闭彩钢板围护,高度不得低于2.5米,并留有非机动车、行人的安全通行空间,彩钢板围护应当采用钢质支架,确保稳固、安全。拆除前在临街及其他关键部位应当采取搭设防护脚手架、防电架等围护措施。房屋拆除时,必须做到防护脚手架等围护与房屋同步拆除,避免倾倒或坍塌。拆除工程地块竣工交接时及前(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均应当确保施工现场周边围挡封闭安全、完好、整洁、美观。

二、建设工地施工过程管理

(一)工地出入口及施工道路管理

各类建设工地(建筑、市政、拆除工地等)施工出入口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出资进行道路混凝土硬化处理,并设置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沉淀池、排水沟等)。施工时,车辆行驶的施工道路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化,路面宽度、混凝土强度、浇筑厚度必须满足车辆反复碾压行驶要求,其外侧设置排水沟、浆槽,如条件限制无法采用混凝土硬化道路的,应当采取临时可移动硬化措施,做到车辆轮胎不带泥运行。场内道路应当做到整洁、畅通、平坦,无散落物。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派专人负责施工期间出入口道路、施工道路的清扫保洁和运输车辆的冲洗工作,严禁工地运输车辆带泥驶入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或河道。钻孔灌注桩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应当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不得排入城市下水道或河道。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增设运输车辆出入口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二)施工占用城市道路管理

施工中的建筑工地和拆除工地均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各类建筑材料和施工的建筑垃圾,因条件限制确需占用的,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办理有关占道审批手续。市政工地应尽量避免在施工现场搭设材料看护棚,无法避免的,应当做到整齐、美观。市政建筑材料、设备堆放应当规整,做到工完场清,建筑垃圾(渣土)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无法及时清运的应当做好围护覆盖。施工区域(立面)紧邻街坊(人、车通行道)的,应当在紧邻人、车通行道上搭设坚固、密闭、与周边环境协调的安全防护通道,并设置必要警示和引导标志以及相应的引导设施,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和照明灯。

(三)施工现场扬尘管理

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时,不得在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必须保证施工道路清洁,并做到脚手架、密目网等围护设施的完好、整洁。清理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喷淋防尘和管道输送或容器装盛清运等措施。拆除施工时,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须向施工单位提供具有足够水量的喷洒水源,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全过程洒水喷淋防尘措施。市政工地在进行土方工程、路面破碎和清扫现场等产生扬尘的作业时,应采取必要有效的降尘措施,清洁施工路面尘土时需采用吸尘设备施工,杜绝扬尘作业。工地使用的水泥桶等易产生扬尘的设施必须设置防尘装置,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控制堆放易导致扬尘的建筑材料,确需堆放的,应当采取固化、绿化或覆盖措施。严禁在大风天气搅拌灰土。

(四)施工现场噪音管理

除抢修、抢险和取得环保部门许可的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工地可进行夜间施工外,其余工地严禁在22:00至次日6:00期间以及中、高考禁止性规定期间施工。发电机、空气压缩机等固定式小型高噪声设备应当置于房(罩)内作业,有条件的移动式高噪声设备也应当置于棚(罩)内作业。

(五)施工现场生活垃圾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地现场宿舍办公区域内设置厕所,厕所应当有简易化粪池或集粪坑,并加盖定期喷药。厕所内必须有水源可供冲洗,落实每日有专人负责清洁。在工地合适位置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箱(桶),并与工程所在地环卫单位签订生活垃圾有偿清运协议,由环卫单位负责生活垃圾的日常清运和处置工作。

三、渣土装载及运输管理

(一)渣土运输车辆及线路管理

在渣土外运前,建设单位必须将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及运输路线、时间等情况报市公安交警支队及市行政执法局审查,经同意并办理通行证后方能运输。

(二)建筑渣土装载及运输监管

按照城市网格化管理要求,市行政执法局负责渣土装载和运输监管。其职责是:检查装载车辆是否经过市公安交警支队及市行政执法局审查同意;检查控制车辆装载体积,严禁装载后超过顶部或产生滴漏现象;检查有无轮胎夹泥(带泥)运行;对不服从管理,强行外运和带泥行驶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对不按审批运输路线行驶和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市公安交警支队处理。同时,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清除道路污染物并恢复道路原样,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环卫等专业单位代为清除和恢复原样,清除和恢复原样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承担。上述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同时报市建设局对施工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或公示曝光。

(三)对房屋征收地块的管理

拆而未尽,收储而未上市,围而未建和未办任何手续工地的土方及建筑垃圾承运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管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落实专门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文明、安全。

四、监督考核及管理制度

(一)建立信息通报和协调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建立相关辖区和行政执法、公安交警、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制度,及时通报、交流、协调日常管理工作中的情况。

(二)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辖区和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城市长效管理的考核。在市区实施监管职能或实施项目的行政执法、公安交警、环保、建设、交通、水利、房屋征收等部门及电力、通信、供热、燃气、水务等企业,必须按渣土运输管理规定,实施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规范承运,并接受长效管理考核。

(三)实行建设工地标准化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湖州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暂行规定》(湖建发〔2007〕198号)、《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建建〔1999〕190号),在办理开工前安全生产开工条件审查时,应当强化施工现场踏勘工作,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搭设围挡、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主要施工道路及出入口未按规定进行路面硬化处理的,责令整改,并暂缓通过安全生产开工条件审查。

(四)建立市场清出制度。被相关部门查实渣土承运单位及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被相关部门查处的,市行政执法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和查处次数,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建筑渣土准运资格,直至清除出建筑渣土承运市场。

被相关部门查实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被不良行为公示或行政处罚的,将按《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湖政办函〔2011〕6号)的规定,限制其在市区范围内参加投标活动;凡在项目施工期间被通报批评或被不良行为公示或被行政处罚的,该项目一律不得申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地。

拆除工程施工前,未编制拆除工地围护详细实施方案和拆除施工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拆除施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拆除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对拆除工程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组织施工或不符合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责令其停工整改。拆除过程中屡次停工整改不到位、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公示或行政处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拒绝在一年内有被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公示或行政处罚的拆除施工企业承接拆除施工业务。

有关部门在巡查中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有未经批准夜间施工噪音扰民行为的,市行政执法局应当责令整改并予以查处。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5日起实施,吴兴区、南浔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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