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湖政办发〔2010〕100号 |
|---|---|
| 颁布日期:2010-11-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0〕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市规划建设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湖委发〔2010〕21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以下简称“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严格实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基础基层工作,依法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我市建筑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2.工作目标。到2012年,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考核体系、法规制度体系、政府监管体系、基础保障体系和信用惩戒体系等,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提高,确保每年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不突破省厅、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稳定好转。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1.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一是严格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行政一把手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总责。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并通过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二是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重要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制定对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机构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制度保障、资金保障、技术保障、设施和设备保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投入、合理工期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各参建单位对各自参与的工程建设活动安全生产负责,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活动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严格落实具体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所有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机构等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服务工作的安全分别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机构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按各自职责分别对所管理工作的安全负责。
2.落实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一是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履行用地许可、施工图审查、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费用。加强对建设项目特别是各类开发区、园区和重大专业工程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执法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禁以各种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二是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认真审查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对手续不齐全、程序不到位、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准开工建设。三是认真落实施工图审查制度。各级审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确保设计图纸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重新审查,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四是认真落实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未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3.加强安全生产许可管理。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两项许可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实施工作,严把安全生产两项许可审查关。二是严格市场准入。在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管理中,对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杜绝无证企业、无证人员或证照不一的人员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三是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注重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
4.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一是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建立完善建设工程市场价格指数发布和人工、材料要素价格控制风险防范机制,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加大安全生产在招投标中的比重,加强市场引导,优先支持安全管理较好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招投标市场,引导市场选择安全生产业绩好的企业,形成奖优罚劣的市场导向,建立公平、公正、合法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二是推进市场准入和清出,加强动态管理。对不满足资质标准、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企业,以及出租出借执业证书,不履行执业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及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消或吊销其资质(资格)。三是加强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分包、监理及劳务等主要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动态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强化对合同重大变更的备案管理,严肃查处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行为。
5.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和“创建平安工地”工作。以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为主线,扩大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覆盖面,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保障机制和体系。各县(区)、各部门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与工程质量创优结合起来,非标准化管理工地不得评同级质量奖项,未获得安全标准化管理工地的,不得参与“飞英杯”优质工程奖评比。以“创建平安工地”活动为契机,全面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管理水平。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和“创建平安工地”工作要求,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通过组织召开现场会,鼓励、引导和督促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和“创建平安工地”工作。
6.创新安全监督管理方式。一是转变监管思路,改进安全监督管理方式,实施以巡查、抽查和差异化管理为主要方式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机制,按各自职责把所有项目包括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工程项目纳入政府安全监督范围,确保政府监督不缺位。二是充分发挥资质许可、招投标监管、施工许可、安全监管等各个管理环节的整体效能,进一步充实、优化、整合监管资源,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合力。三是建立网格式监管体系,责任到人,强化对重大危险源辩识、排查与监控。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能动作用,促使企业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7.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把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常态工作来抓,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高、大、难、新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以及安全隐患较多的地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施工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水平。继续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预防高处坠落等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层级督查,督促企业切实承担起隐患排查治理与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做好各类隐患的整改工作。
三、着力提高安全生产组织保障能力
1.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一是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二是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科学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并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企业和每一个岗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准,对年度安全生产指标考核不合格或本行政区域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的同时,在各项评优评先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2.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业绩一贯优良的建筑业企业,在资质升级、市场准入、招投标及信用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对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对安全生产业绩差的建筑业企业,在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工程项目招标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3.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做好安全生产相关标准、文件的配套建设。建立和完善工程专项方案专家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单列、工伤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等制度。大力推进企业标准体系建设,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依据,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建立完善企业标准体系,加快推进企业工法实施步伐。
4.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编委、财政部门沟通,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确保安全监督机构正常开展工作。加强对执法监督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的培训,切实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权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5.做好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加强全员教育培训,强化对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尤其要做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的作业人员及新入场农民工等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工作,凡是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继续推进和深化民工学校建设,开展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二级资质及以上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总校,在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现场,应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分校。
6.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招标时必须实行安全费用单列,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必须予以明确,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项目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前第一次支付不得少于总费用额的60%,其余费用必须在主体结构完成前单独支付完毕。各级负有工程建设管理职能的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发放、施工过程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加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的监督检查。
7.建立健全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及应急救援机制。一是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事故,对涉及重大伤亡事故或有极大社会影响的情况可按时限越级上报,不得瞒报事故或拖延上报时间。二是严格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严格实施事故倒查制度。对基本建设程序、涉及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生事故工程的总分包企业,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进行复查,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查情况和相关处理建议报上级主管部门。三是完善和落实层级督查、事故约谈、事故现场会、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报备、事故定期分析、事故评估等制度。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将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推动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四是建立健全建筑施工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针对建筑施工风险较高、事故易发的特点,制定建筑施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队伍、救援物资、装备建设和应急演练,建立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处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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