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湖政办发〔2009〕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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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9〕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各类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任务日益繁重。但同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还存在着企业主体责任尚未完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以及部门职责还不够清晰等问题。对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谁许可,谁负责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原则,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级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
二、加强协调,落实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各级交通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各级电力部门负责电力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各部门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定期向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角度,督促、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严格程序,规范从业。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凡不履行程序、擅自开工建设、规避监管的项目,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单位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各地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进入市场承接业务;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凡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的人员,不得在现场进行特种作业。
四、确保投入,夯实基础。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足额支付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措施,严格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交底和管理工作。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对费用不落实导致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严格督促落实,对拒不改正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五、加强监管,完善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颁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原则,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开工条件审查,落实工程项目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建设项目审批许可后的动态监管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建设,未落实编制的要尽快落实,人员不足的要尽快充实,经费不到位的要尽快保障。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同时,根据各自监管工作的特点,研究、探索、制定、施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
六、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制定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要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牵头依法做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各专业部门要参与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处理。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投入不到位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九年九月二日
附件
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吴水霖
副组长:陈亚明(市政府)
祝时伟(市规划建设局)
房石磊(市安监局)
成员:沈新勇(市规划建设局)
王后明(市安监局)
张树明(市交通局)
梅成(市水利局)
程光明(市电力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沈新勇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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