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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确定,具体金额调整如下: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原812元调整为982元;德清、长兴、安吉三县行政区域内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原742元调整为900元。
二、今后,如省有新的规定,我市按照新规定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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