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百千万”消防队伍建设工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百千万”消防队伍建设工程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3〕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浙江省消防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1号)等精神,根据《绍兴市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实施“百千万”消防队伍建设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消防队伍建设年”活动为主题,以“百千万”(百支专职消防队、千支志愿消防队、万名消防队员)工程为抓手,扎实推进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三支队伍建设,进一步解决“有人消防”的问题,切实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全面提升城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6月份,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工作任务,签订工作责任状。各地召开相关会议,落实工作任务。

(二)试点推广。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结合实际分别确定并开展1个专职消防队试点、10个志愿消防队建设试点。试点工作重点解决人员配备、机构编制、工作和人员保障机制、基本装备和基本设施等问题,需新建营房的单位年内应动工建设。10月份,市政府组织验收并召开工作推进会,交流推广试点经验,以点带面,全面铺开“百千万”工程建设。

(三)总结考核。每年年底,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根据年度任务进行考核验收,通报考核验收结果。

三、考核奖惩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

(二)考核形式。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实地检查的形式进行,满分为100分,其中组织部署10分、公安消防队建设30分、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30分、志愿消防队建设30分。

(三)考核等次。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得分低于80分的,为不达标。经考核,对评定为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对未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四)政府补助。市政府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对经市政府验收合格的试点单位,按照乡镇单建专职消防队、政企联建和乡镇合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2万元的补助,用于试点单位的装备、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应按照不少于1:1的资金配套补助试点合格单位。试点以外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由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按照各地实际落实补助。

(五)特别事项。发生一次较大以上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多起亡人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发现有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荣誉,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绍兴市实施“百千万”消防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消防绍兴市支队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消防绍兴市支队,具体负责建设事宜,主任由消防绍兴市支队支队长担任。

(二)提高认识。以“百千万”工程为主抓手,大力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对加强基层火灾防控、扑救初起火灾、保持火灾形势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安全建设的有效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从本地实际出发,分阶段、有计划地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三)营造氛围。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做好“百千万”工程建设的宣传工作,让群众了解“百千万”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工作内容,切实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四)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逐级分解任务,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责任。建立逐级督导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政府将不定期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2.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3.关于进一步加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推动新形势下全市消防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能力和作风建设为重点,创新机制,优化结构,提升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管理正规、保障有力”的公安消防队伍,为全市消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以公安消防现役官兵为主体,合同制消防员为补充的公安消防队伍力量进一步加强;中央与地方财政双重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队伍领导机制进一步完善;部队正规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绍兴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的力量建设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安消防队伍建设,严格按照《绍兴市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城市消防站建设,大力推进消防车辆装备、消防通信和消防供水等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通过增加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雇员的方式,解决当前公安消防队伍警力不足的问题。各地机构编制部门应按照每个合同制消防站不少于50人和每个公安消防大队文职雇员不少于当地乡镇(街道)数的标准核定编制员额,并纳入政府人事计划管理,明确职业化发展方向。

(二)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的能力建设

围绕“实战、实用、实效”,加强高素质消防队伍建设,大力提高消防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开展全员岗位大练兵,依托培训基地、地方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建立完善官兵培养体系,培训和储备一批一专多能的专业人才。各级政府要为消防专业化培训提供必要的财力、物力、师资等保障。年内,各地要完成公安消防队的综合训练场地和模拟设施、119大集中接处警系统、350兆同频同播网等硬件建设。公安消防部队要着力提升火灾防控能力和灭火救援能力。要实施灭火救援专业化训练,加强消防特勤攻坚力量建设,加强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技术、战术研究和实地演练,不断提高消防专业队伍的快速反应和攻坚作战能力。要加强指挥员队伍建设,培养指挥员的判断、决策、应急、协调等能力水平,提高指挥员随时遂行任务的能力。要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消防专业技术力量,深化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专业岗位的人员配备,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的作风建设

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有效推进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的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消防行政审批效率,真正实现消防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互相促进、互为保障。在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上,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突出抓住隐患整改这个根本,实现理性、平和执法,对初次轻微违法的,可以教育为主;对屡改屡犯的,坚决从严处理,防止反复。在改进作风和服务方式上,要更加注重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消防专业技术优势,组织技术人员为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对我市经济发展起到引擎作用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应当建立领导和审批联络人联系项目制度,落实许可项目的服务措施,明确审批联络人的服务责任,支、大队两级主官对联系的重大项目、重要工程,要督促承办部门和人员提前介入重要项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技术评审等前期工作,做好源头把关;对在建的重要施工现场要及时跟进服务指导,完善“5+2”工作日竣工消防预验收制度,及早发现和整改问题,提高消防验收合格率。在加强队伍党风廉政建设上,要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预防。深入开展执法为民和廉洁从警教育,筑牢队伍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制约机制,严格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强化权力运行环节的监督。扎实开展消防执法人员定期向社会公开述职述廉,广泛聘请消防廉政监督员,定期听取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保持队伍的纯洁和稳定。

(四)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的社会化保障

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行〔2012〕89号)等精神,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分类保障,切实保障消防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各地要建立健全人员经费保障标准,将现役消防员、合同制消防员及文职雇员的意外伤亡保险、奖励抚恤、医疗救助、地区生活补贴、特殊岗位津贴、执勤补贴等纳入地方同级财政保障范畴。对在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消防员给予表扬和奖励,所属民政部门应当给予优待。各地应当建立“消防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对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等工作中受伤的,给予及时救治,费用由当地政府或火灾发生地政府承担。消防员为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而牺牲,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按烈士落实抚恤。

四、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的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当地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每半年要听取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的汇报,研究解决队伍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消防队伍的直接领导,将消防队伍发展纳入公安队伍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把公安消防队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消防队伍形势,定期听取汇报,及时解决队伍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做到领导到位、管理到位、责任到位。消防绍兴市支队要切实抓好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大力发展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职消防队伍在灭火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传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发挥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伍灭火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传职能,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安全建设。

二、发展目标

2015年前,建立“百支”专职消防队,乡镇(街道)建成“有组织领导、有合格队员、有标准装备、有经费保障、有完善制度”的“五有”专职消防队伍。

三、建队模式

各地应结合实际,依托社会资源,充分整合力量,采取乡镇(街道)单建、乡镇合建、政企联建等多种模式开展专职消防队建设。

(一)乡镇(街道)单建模式。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较大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应当单独建立专职消防队。

(二)乡镇合建模式。经济欠发达、火情任务轻、偏远山区的乡镇可多镇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

(三)政企联建模式。辖区有企业专职消防队或依法应建专职消防队企业的乡镇(街道),可联合企业建立专职消防队。

原则上一级、二级专职消防站采取乡镇(街道)单建模式,三级专职消防站采取乡镇合建或政企联建模式。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在公安消防站保护半径内的乡镇(街道),可不建专职消防队;采取政企联建或乡镇合建的,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应书面报市政府批准。同时,各地应采取消防工作站、专职消防队“站队合一、防消联勤”工作模式,积极有效地推进乡镇(街道)防灭火工作。

四、建设标准

(一)有组织领导

1.建管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单独或联合建设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经消防绍兴市支队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日常工作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管理,业务工作由当地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指导,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实行队长负责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联建的专职消防队,经消防绍兴市支队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日常工作由企业自行管理,实行队长负责制。消防工作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管理,业务工作由当地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指导,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2.队站分级。专职消防队队站按建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全国重点镇执行一级标准,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较大或常住人口较多的乡镇执行二级标准,其他乡镇(街道)执行三级标准。

3.机构编制。乡镇(街道)单独或联合建设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经验收合格,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依法为其进行法人登记,纳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队长和指导员由乡镇(街道)事业编制人员担任。专职消防队与乡镇消防工作站实行“站队合一、防消联勤”,实现“灭火救援、防火巡查、宣传教育”三大职能。2013年至2015年,各地每年要有三分之一的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实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纳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其中,2013年一级、二级专职消防队要实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纳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政企联建的专职消防队,不实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有合格队员

1.队员组成。专职消防队人员由队长(副队长)、指导员(副指导员)、班长(副班长)、驾驶员、战斗员和通信员组成,在队长、指导员领导下按照岗位职责开展工作。一级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20人,二级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5人,三级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0人。政企联建的专职消防队,必要时由乡镇消防工作站主任兼任专职消防队的队长或指导员,专门从事日常防火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或所在乡镇(街道)单独设置消防工作站,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员履行职责。

2.队员录用。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可在现有乡镇(街道)事业编制人员中挑选或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向社会公开招录,招录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当地公安消防大队配合。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不得兼任政府其他职务。队员为企业用工性质,招录应当按照规定员额,采取随缺随补的方式,实现“本地化”招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轮值制。队员经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培训考核合格,签订用工合同,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3.队员培训。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及三分之一的队员每年必须参加省、市、县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队长和指导员必须取得灭火救援员初级以上岗位资格证书,队员必须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有标准装备

1.营房设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独立建设专职消防队营房,选址应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库室设置应满足执勤、训练、工作、生活需要。营房可与派出所用房合用,未设派出所的可与乡镇(街道)用房合用,但必须满足营房设施标准。

2.装备标准。专职消防队装备配备应达到扑救本辖区常见火灾和处置一般灾害事故的需要,车辆和灭火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有关规定。2013年,所有专职消防队要配备消防车并确保性能良好,随车基本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基本防护装备要配备齐全,特种防护、侦检、警戒、破拆、救生等装备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所有专职消防队要完成350M无线通信网接入和无线通信设备配备。各级消防站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车。

3.车辆管理。专职消防队应优先购置国家税务总局《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国税函〔2011〕204号)范围内的消防车辆,按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和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开发区(新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通行证的申报办理、登记备案。执勤车辆不得用于非执勤活动。

(四)有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按照《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和《浙江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行〔2012〕89号)要求,将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规范运行。

1.运行费用。日常运行支出费用一级专职消防队不低于20万元/年,二级专职消防队不低于15万元/年,三级专职消防队不低于10万元/年,同时,各级政府应根据乡镇(街道)灭火救援等工作任务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2.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按规定进行保障,不低于当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保其工资福利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

3.社会保险。所有专职消防队队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照现役消防队员相关标准执行。

4.优待抚恤。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等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表现英勇的集体及人员,各级政府可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在业务训练、应急救援等行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应当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报批,落实各项待遇。

(五)有完善制度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是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灭火、应急救援、防火巡查、宣传教育等任务,要建立正规的工作、生活秩序和各项管理制度,统一内务设置和队员着装,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确保队伍的安全稳定。

1.执勤战备。专职消防队参照公安部《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通字〔2009〕22号)建立执勤制度,执行24小时工作制,执勤人员在位率不少于队员总数的80%,队员每周至少休息2日。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和组织指挥。

2.训练考核。专职消防队参照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公消〔2009〕252号)建立训练制度,制定严格的业务训练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公安消防大队对专职消防队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训练考评,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对专职消防队每年至少组织1次考核。

3.防火巡查。专职消防队按规定开展防火巡查工作,每季度对本地区的消防安全状况和火灾形势进行一次全面分析,向当地政府(管委会)进行书面汇报,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4.消防宣传。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素质,普及消防知识。实行消防站(队)开放和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大力宣传消防常识,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附件3

关于进一步加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大力发展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志愿消防组织在预防和扑救火灾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积极促进志愿消防队伍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发展方向和“公益、自愿、平等、无偿”的发展原则,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消防事业,积极构建覆盖城乡的志愿消防队伍,进一步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和水平。

二、发展目标

2013年,建立“千支”志愿消防队伍;2015年,所有行政村,火灾高危单位和其他人员密集、性质重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建成组织领导健全、志愿人员齐全、基本装备到位、经费保障有力和制度规定完善的志愿消防队伍;依法应建专职队伍的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伍。

三、建设标准

(一)组织领导健全

1.建队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除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外,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伍。鼓励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组建志愿消防队伍。

2.管理责任。组建志愿消防队伍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个人,是志愿消防队伍的管理主体,负责制定志愿消防队伍的组织章程,确定志愿消防队伍的管理人员,落实日常监管。志愿消防队伍应当按照组织章程制定落实有关登记注册、教育训练、执勤管理、服务记录、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志愿消防员服务档案并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管理。

3.备案管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组建志愿消防队伍后,应当向县级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备案;村(居)民委员会、一般单位和个人组建志愿消防队伍后,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申报备案。申报材料包括志愿消防队伍的组织章程、规章制度、人员名册、站房装备清单;有关情况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申报。志愿消防队伍应当每年向备案部门上交志愿服务总结。

(二)志愿人员齐全

1.人员招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志愿招募计划以公告、广播等方式在当地公布,自行或者联合招募志愿消防员;单位可以在本单位员工中招募志愿消防员。招募对象应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公民,村(居)民委员会招募的志愿消防员应为本地常住人口。

2.人员职责。志愿消防队伍设队长1名、副队长1名,队员不少于5人;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队长离开工作岗位时履行队长职责。志愿消防队伍根据火灾报告、救援求助,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熟悉辖区的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3.机会回报。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政策,将志愿消防员参加志愿服务的情况与就业、创业、教育、户籍等待遇挂钩,纳入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者星级评定,给予其更多社会机会,提高其社会地位。对符合条件的,按国家规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等就业扶持和就业援助政策;对贡献突出、符合户口迁移政策的,优先为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办理现居住地常住户口申请。

(三)基本装备到位

1.队站装备。志愿消防队伍应当按照公安部消防局《乡镇消防队标准》(公消〔2012〕163号)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规定,具备消防车库、通信值班室、备勤室等必要的业务用房和场地,部分库室可以合并使用。

2.车辆和灭火装备。志愿消防队伍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队员防护器材、训练器材等组成。志愿消防队伍的消防车辆依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车辆管理的通知》(公消〔2011〕203号)的有关规定,免缴车辆购置税并办理牌证,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往返途中免交车辆通行费。志愿消防队伍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3.个人防护装备。志愿消防队伍要结合当地火灾特点和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配备适用的消防装备和基本的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满足灭火救援及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巡查检查的需要。志愿消防队员基本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防火巡查装备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经费保障有力

1.经费保障。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指导志愿消防队伍日常培训、专业训练的经费,应当按照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单位志愿消防队伍的经费由本单位负责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组建志愿消防队伍,地方政府可予以经费支持;结合农村消防安全达标村、示范村创建工作,在达标村基础上符合示范村创建标准的,地方财政按照出警情况予以每年5千元至1万元不等的补助。

2.保险待遇。鼓励志愿消防队伍主管部门(单位)参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标准,为志愿消防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表扬奖励。志愿消防队伍单位和个人在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4.伤亡抚恤。志愿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中发生伤亡的,其待遇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和《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志愿消防员为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五)制度规定完善

1.岗位培训。志愿消防队伍在招募人员后,应当组织志愿消防员接受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执勤;志愿服务期间应定期组织在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培训包括基本训练和专业训练,基本训练包括志愿服务理念、消防基础知识、体能训练等,专业训练包括熟悉灭火救援器材、个人防护装备的性能和基本使用方法,以及防火巡查检查的基本方法。鼓励志愿消防员取得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灭火救援员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业务指导。县级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和乡镇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辖区的志愿消防队伍进行检查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定期组织开展志愿消防队伍业务竞赛和考核评比。

3.灭火救援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单位和个人组建的志愿消防队伍可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确定值班备勤方式。

4.防火巡查职责。志愿消防队伍开展防火巡查工作,由所属单位、村(社区)负责人领导,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志愿消防队伍防火巡查工作应纳入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行“组团式服务”,对网格内的社会单位、楼(宇)等开展检查指导。志愿消防队伍应当建立辖区防火巡查档案,掌握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居住出租房等单位、场所的底数,建立名册,并及时上报各类信息。

5.宣传教育职责。志愿消防队伍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群众安全素质,普及消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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