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绍政办发〔2009〕176号
颁布日期:2009-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176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8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及办事效率的工作意见》(绍市委发〔2009〕63号)的精神,加快实施“三年建设计划”,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具体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下放审批权限

具体任务:1.列出具体下放事项目录和范围;2.明确审批责任和要求;3.建立监督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各行政审批主体部门、市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监察局

进度要求:各行政审批主体部门在10月20日前将下放事项目录和范围、相关制度和工作要求上报市审管办(绍兴市协同办公系统设有专户邮箱),并抄送市监察局和市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在10月30日前做好下放事项的接收工作,落实好下放部门提出的审批责任和要求;市监察局在11月15日前对下放审批权限落实情况作一次专题督查。

(二)部门内部审批工作制度的制订和审定

具体任务:1.对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联合办理操作办法》,各行政审批涉及部门提出具体审批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流转方式和时限、审批人员分工和权限,制订具体、可行的审批工作制度;2.市审管办对各行政审批涉及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进行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各行政审批涉及部门、市审管办

进度要求:各行政审批涉及部门在10月20日前完成相关制度的制订工作;市审管办在11月10日前完成审定工作。

(三)缩短审批承诺时限

具体任务:对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联合办理操作办法》,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承诺时间按缩短后的时限执行,涉及部门做好办事须知等各类政务公开内容的调整工作。市监察局、便民中心负责日常督查。

责任单位:各行政审批主体部门、市监察局、市便民中心、市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进度要求: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

(四)制订项目集中验收工作制度

具体任务:借鉴外地成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投资项目集中验收试行方案。

责任单位:袍江新区管委会(牵头)、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市便民中心

进度要求:在11月31日前拟定操作办法并报市政府审定。

(五)清理审批前置条件

具体任务:1.市审管办确定清理标准、范围和要求;2.各行政审批主体部门自清自查;3.市审管办审定确认。

责任单位:市审管办、各行政审批主体部门

进度要求:在12月31日前完成。

(六)规范中介服务机构

具体任务:1.摸清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现状;2.提出规范中介服务的工作意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进度要求:在12月31日前完成。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规范

具体任务:1.市审管办确定清理标准、范围和要求;2.各行政审批主体部门自清自查;3.市审管办审定确认。

责任单位:市审管办、各行政审批主体部门

进度要求:在12月31日前完成。

二、工作要求

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具体任务要求和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进度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市审管办要加强协调指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各级监察机构要根据绍市委办发〔2009〕73号文件精神,积极为改革护航,做好投资项目审批回访、督查和考核工作,畅通投诉渠道,加强电子监察,形成行政效能监察长效机制。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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