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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市区工伤职工就医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温州市财政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市区工伤职工就医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温劳社工伤〔2011〕73号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工伤职工就医相关费用标准作如下规定。
工伤职工在我市范围内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每天15元(定额包干),到我市范围外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每天25元(定额包干)。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汽车(不包括出租车)、火车(限二等软座以下)、轮船(限三等舱位以下)、飞机(限经济舱位)等交通费凭票据按实报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市内交通费每天在30元限额内凭票据报销(住院期间不予计算)。到统筹地区以外住宿费实行每天限额150元(住院期间不予计算)凭票据报销。
各县(市)请参照执行。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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